2014最新《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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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工作,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标准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监督和管理的单位或个人,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医疗器械标准的制定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坚持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安全有效的原则。第四条医疗器械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按标准性质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一)医疗器械标准涉及其他行业范围,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技术要求的,应当制定医疗器械国家标准;需

2、要在医疗器械行业范围内统一技术要求而又没有医疗器械国家标准时,应当制定医疗器械行业标准;(二)医疗器械安全通用要求标准和被认定为风险较高的医疗器械产品标准宜制定为强制性标准;其他医疗器械标准宜制定为推荐性标准。第五条鼓励采用国际标准,并结合实际开展医疗器械标准制修订工作,保证医疗器械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9—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医疗器械标准工作实行奖励制度。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七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贯彻国家标准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医疗器械标准管

3、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办法;(二)组织拟定医疗器械国家标准,制定、发布医疗器械行业标准;(三)指导并监督医疗器械标准的实施;(四)管理医疗器械标准业务管理机构和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五)负责医疗器械标准工作经费管理、表彰和奖励等相关工作。第八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设立的医疗器械标准业务管理机构,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履行下列职责:(一)承担医疗器械标准拟定的相关事务性工作;(二)组织协调相关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开展医疗器械标准制修订工作;(三)组织开展医疗器械标准体系的研究,提出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工作政策

4、及标准项目规划的建议;(四)承担全国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工作;—9—(五)承担其他医疗器械标准的业务管理工作。第九条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发展规划、标准体系、标准制定、修订的建议,开展医疗器械标准研究工作;(二)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组织本专业领域医疗器械标准起草、验证、技术审查等工作,并对标准的技术内容和质量负责;(三)承担本专业领域医疗器械标准的技术指导工作,协助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解决标准执行中的技术问题;(四)负责收集、整理医疗器械标准资料,建立本专业

5、领域内的医疗器械标准技术档案;(五)承担本专业领域医疗器械标准的宣传贯彻、学术交流和相关国际标准化活动;(六)承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及医疗器械标准业务管理机构委托的其他医疗器械标准及相关工作。第十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根据需要,在现有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不能覆盖的专业技术领域确定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临时归口单位,技术临时归口单位参照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职责承担相应领域医疗器械标准的相关工作。第十一条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组织开展医疗器械标准物质研究、制备、标定、审核、分发和质量监测等工作。第十二条省、自治区

6、、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下列职责:—9—(一)组织贯彻医疗器械标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监督实施医疗器械标准。第三章医疗器械标准制修订第十三条医疗器械标准应按照标准制修订程序组织制定。医疗器械标准制修订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复审等阶段。第十四条医疗器械标准制修订的立项工作实行公开征集制度。任何机构和个人均可以通过相关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标准化技术临时归口单位提出医疗器械标准计划项目立项提案。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标准化技术临时归口单位在其

7、医疗器械标准体系框架下提出本专业标准计划项目建议,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标准管理技术机构组织论证,并向社会公示后,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核的医疗器械国家标准项目建议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行业标准项目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下达。第十五条承担医疗器械标准计划项目的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标准化技术临时归口单位应按照计划要求,开展医疗器械标准起草工作。标准的起草应当在广泛调研、深入分析研究和对技术条款充分验证的基础上,按照标准编写规则进行编写。—9—第十六条开展验证工

8、作应制定验证方案,明确验证单位、实施验证的内容,对结果进行分析,得出验证结论。第十七条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应将医疗器械标准征求意见稿,向相关生产、使用、监督、管理、科研、检测等部门广泛征求意见,周期一般应不少于一个月。第十八条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标准技术审查工作,经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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