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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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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业生产、科研开发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掌握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工业生产企业及科研开发单位安全生产状况,有效督促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逐步建立督导有序、重点突出的精细化监管体系,维护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在开发区内固定场所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科研开发活动的单位(事业单位除外,以下简称生产研发单位)均适用本办法。汽车维修服
2、务企业、物流仓储和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坚持统一标准、客观评定、科学分析、动态管理的原则。第四条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安全监管局)负责对生产研发单位分类分级管理工作的总体组织、协调;并对负责生产经营单位信息的收集和汇总,及分类分级的定级结果进行最终审定。生产研发单位应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积极配合做好分类分级管理工作,确保提交材料的真实、准确,保证安全生产管理评级工作的有效性。第二章生产研发单位分类第五条按照国标(GB/T4754-2002)规定及上级部门信息数据统计工作的需要,结合开发区企
3、业行业分布特点,将区内生产研发单位划分为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和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六大类。第三章生产研发单位分级第六条生产研发单位级别依据《生产研发单位分级评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进行评定。评级内容包括生产研发单位资质、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和职业健康管理四部分。根据评定结果,将生产经营单位分为A、B、C、D四个等级。(评定标准见附件《生产研发单位分级评定标准》)第七条生产研发单位的评级工作由区安全监管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依据《标准》进行初评,经
4、区安监局审核后确定。其中被评为A级和D级的单位,须进行现场复核后确定等级。第八条被评级单位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评级结果通知之日起5日内向区安监局提出书面申请复审,区安监局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进行复审的决定。同意进行复审的,应在60个工作日内予以复审,此复审结果作为最终评级结果。第九条生产研发单位级别评定实行周期复评。A级单位每5年复评1次,B级单位每4年复评1次,C级单位每3年复评1次,D级单位每2年复评1次。复评和新入区企业的评级工作于每年4月开始进行。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条生产研发单位应根据评级结果,按照下列工作要求,持
5、续改进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一)A级单位以自我管理为主,紧紧围绕企业实际,加大科技兴安力度,推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二)B级单位应依据评级结果,查漏补缺,弥补不足,进一步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力争提升至A级;(三)C级单位应提高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对薄弱环节予以加强,依法加大安全投入,改善作业环境,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四)D级单位应以落实企业法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根本,在日常工作中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完善制度、有效落实,对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进行全面排查、落实整改,避免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各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及时消
6、除事故隐患。第十一条区安全监管局将根据生产研发单位分类分级评定等级结果,对不同等级的单位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一)对A级单位加强引导、总结经验,积极搭建企业经验交流平台,为其他企业提升安全生产水平提供参考和学习样本;(二)对B、C级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对其薄弱环节进行重点督查,以多种手段促其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三)对D级单位加大行政执法密度和力度,以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为基本要求,帮、督并举,全力推动企业尽快建立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第十二条生产研发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级别应予以调整:(一)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经限期整改
7、仍未消除的,级别下调一级;(二)发生1起1人重伤生产安全事故,级别下调一级;(三)1年内受到过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级别下调一级;(四)发生1起2人以上重伤或1人以上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2起以上(含)1人重伤生产安全事故,级别降为D级;(五)存在市、区级挂账隐患的,级别下调为D级;(六)检查中发现生产研发单位存在评定标准中被列为否决项隐患的,级别下调为D级。第十三条符合以下情况的单位,可在非复评年份的4月1日前提交复评申请,经批准后可进行提前复评:(一)上一年度未接到经调查属实的举报投诉的;(二)上一年度未接受过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三)达到区
8、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的生产经营单位,可通过向区安全监管局申请,经批准后进行级别调整;(四)无其他不应予以复评的情况。第十四条区安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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