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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16
《黑河学院“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实施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黑河学院“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实施办法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双师型”教师队伍,促进应用性人才的培养,推动学院的教育教学改革,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实施办法。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应用性人才培养为目标,以教师教学能力、专业实践能力培养为重点,坚持理论学习、实践锻炼与社会服务并重的原则,通过与行业、企业、学校、科研院所的多方对接,全面提高教师的“双师”素质,努力建设一支具有扎实理论基础和较强专业实践能力的,符合学院办学宗旨的“双师型”教师队伍。二、“双师型”教师的条件取得本专业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
2、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课教师可以认定为具备双师素质:(一)具有本专业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如工程师、计算机软件程序员、会计师、经济师、审计师等)。(二)通过国家组织的各类执业资格考试,取得中级(或以上)执业资格证书(如律师、注册会计师、电子商务师等)。(三)具有中级(或以上)专业技能考评员资格,或参加教育部组织的教师专业技能培训获得合格证书;(四)近五年中有两年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第一线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经历,或参加企事业单位的科研实践工作,取得地市级以上科研成果的主要负责人(以获奖证书为准,集体获奖项目应排前三名
3、);(五)近五年内在校内或校外主持或参与了某个地市级以上工程项目或技术开发工作,并在其中发挥骨干作用(应提交法人单位开具的证明文件以及表明本人所完成工作的技术文件)。(六)指导学生专业实习累计2年以上。(七)近五年主持(或主要参与)过应用技术研究,成果已被企业使用,效益良好。三、“双师型”教师的培养途径学院将根据专业性质的不同,组织教师以多种途径参加实践锻炼。(一)教师教育类专业教师1.到中小学、幼儿园承担一定工作量的教学任务。实践教师要全过程参与中小学、幼儿园课堂教学,参与教研室活动、集体备课、课改培训、听课、评课、公开课等教
4、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提高人才培养针对性。2.指导学生见习、实习。实践教师作为学生见习、实习带队教师,带领学生听课,观摩中小学、幼儿园的课堂教学;参加中小学、幼儿园的集体备课、教研活动、班级管理、批改作业等活动,在指导学生见习、实习的过程中充分利用实习基地的条件完成社会实践锻炼任务。(二)应用类专业教师1.考察调研。教师到与本学科专业相关的实习基地、就业基地等行业、企业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和调研,深入了解行业、企业单位对本学科专业发展的需要和人才培养的需要,形成质量较高的考察调研报告,为学院人才培养和学科专业建设提供服务和支持。
5、2.顶岗锻炼。到行业、企业单位、校外重点实验室、校外科研院所等组织机构的具体岗位顶岗,参加所顶岗位的全面工作,掌握岗位所需知识和技能。3.指导学生见习、实习。实践教师作为学生见习、实习带队教师,带领学生学习工作流程、工作方法或到企业跟班学习,掌握岗位实际工艺和工装水平,完成社会实践锻炼任务。(三)公共课和思政课教师公共课和思政课教师要根据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需要,针对社会相关领域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实地调查与研究,完成高质量的调研报告,进行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另外,学院鼓励教师结合本专业实际积极参加国家组织的各类执业资格和
6、专业资格的考试,达到双师素质要求,四、“双师型”教师申报程序(一)各系(中心、部)要于每年年初制定教师实践锻炼选派计划,经教务处、人事处审核,学院审批后实施。(二)各系(中心、部)选派参加实践锻炼的教师需填写《黑河学院“双师型”教师实践锻炼登记表》,按照程序审核,签署意见后统一报人事处。五、“双师型”教师的管理(一)参加“双师型”素质实践的教师在实践中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实践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学院的声誉。(二)教师在实践期间的日常管理由所在系(中心、部)负责。各系(中心、部)应与实践教师保持密切联系,对其实践工作进
7、行指导和要求。(三)实践任务结束后,教师应按时回校工作,提交实践锻炼总结及在实践锻炼期间形成的考勤证明等材料,认真填写《黑河学院“双师型”教师实践锻炼鉴定表》,由实践单位和所在系(中心、部)进行考核鉴定。(四)考核结果记入教师个人业务档案。六、“双师型”教师的认定(一)学院“双师型”教师资格认定每年受理一次,受理时间为11月份。(二)申请认定“双师型”教师资格的教师,须填写《黑河学院“双师型”教师资格认定申报表》,向所在系(中心、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三)申请人所在系(中心、部)依据学院“双师型”教师的条件,对申请人
8、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其专业实践能力进行考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通过人员的申报表及相关材料报人事处。(四)人事处汇总初审通过人员相关材料,提交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报院长办公会审批。(五)经学院审批,认定具备“双师”条件的教师,由学院颁发“双师型”教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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