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湾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暂行)

沙湾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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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沙湾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暂行)总则第一条为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鼓励投资者参与沙湾县开发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新疆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沙湾县实际,制定本优惠办法。第二条沙湾县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沙湾县投资兴办的外来投资企业享受本优惠办法。第三条投资者采用非货币资产投资的,需按国家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对该资产进行评估和确认。第四条鼓励投资者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多要素的投资与合作,对于有实力的大企业、大集团按照项目优先配置资源。第五条投资者在沙湾县投资国家和自治区重点扶持、鼓励发展且符合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

2、整指导目录》、《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行业准入条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规定的产业和项目,从政策上给予优惠。积极鼓励利用荒山、荒坡、荒漠等国有未利用地投资开发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生态建设的第一产业;鼓励发展绿色食品、轻工纺织、精细化工、建材制造、新型能源为主的支柱产业;鼓励发展以大型农产品市场建设、现代物流、现代金融、旅游景区改造、星级酒店、高档娱乐设施、规模化地方特色餐饮文化建设为主的第三产业。鼓励引进世界500强、国内500强、境内外上市公司投资项目。第一章税收优惠第六条税收优惠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

3、税法》、《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中的相关政策规定,对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七条投资者从事国家和自治区重点扶持、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税收优惠政策规定,享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政策。对于符合沙湾县产业发展规划及沙湾县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项目在2012年至2017年期间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自企业缴纳税收起,连续扶持三年:一、企业年缴纳税金在1000万元以上,可享受企业当

4、年形成总税收中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返还。二、企业年缴纳税金在500万元以上,可享受企业当年形成总税收中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40%的返还。三、企业年缴纳税金在300万元以上,可享受企业当年形成总税收中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30%的返还。第二章土地优惠第八条供地方式:出让、划拨、租赁等方式依法提供。土地出让期限:工业用地50年;商业、市场、旅游、娱乐用地40年;居住用地70年;其他用地50年。土地租赁期限:最长为30年。各类投资者兴办项目(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项目)符合国土资源部《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禁止用地项目目录》的规定,可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土地

5、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取得,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采用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或租赁)方式进行供地。第九条工业用地供地原则:由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五项指标来确定供地面积。严格执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新国土资发[2008]82号《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用地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规定我县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84元/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出让须按沙湾县工业项目用地基准价评估后,经招标拍卖挂牌等出让手续后的价格执行。土地优惠:对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的工业项目用地,按国

6、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9〕56号《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执行优惠,即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50%执行。第十条鼓励有实力的大企业、大集团和企业联合会(商会)等社会团体投资创办产业园或园中园,但其创办的产业园或园中园建设必须要符合我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十一条鼓励有实力的大企业、大集团和企业联合会(商会)等社会团体投资工业园园内基础设施(供排水、道路、供热等)建设,除企业自用建设用地外,通过以商招商引进项目实现的土地

7、增值收益,全部归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第十二条鼓励有实力的大企业、大集团和企业联合会(商会)等社会团体参与工业园区的土地储备。在政府主导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90号),允许企业参与工业园区内的拆迁、补偿工作,所置换的建设用地归企业使用,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第三章财政扶持办法第十三条沙湾县人民政府负责各类招商引资项目的“五通一平”(至厂区道路、供水、排水、供电、通讯,场地平整)基础设施配套完善。对符合沙湾县重点鼓励的产业、基础设施投入较大的项目,由县财政给予基础设施补助。第十四条对于在沙湾县利用荒山、荒坡、荒漠等国有未利用

8、地投资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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