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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16
《淄博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代理专职人员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淄博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代理专职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代理专职人员的管理,提高我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第154号令)和《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从业管理办法》(鲁建发[2009]1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机构和专职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全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工
2、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淄博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对全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专职人员的招标代理活动实施具体的管理工作。第二章 招标代理机构管理 第四条凡在我市承揽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持有住建部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资格证书,并在资格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采用联合的方式承接招标代理业务。严禁无证和越级承揽招标代理业务,严禁招标代理机构出借、转让资格证书,严禁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进行资格挂靠。
3、 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签订的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应载明承办该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专职人员项目组,应不少于3人且组长须具备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招标代理机构只能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工作,5在接受招标人委托后,应对工程项目情况进行全面了解,核实项目批文、手续和有关文件,并进行现场踏勘。 第六条 推行《淄博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代理专职人员信用管理手册》登记制度(以下简称《信用手册》)。市招标办向在我市范围内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代理机构统一颁发《信用手册》,记载招标代理机构和专职人员基本情况、代理业绩、不良行为、
4、企业及个人扣分、变更内容,以及受到的奖励或者处罚等。第七条本办法中所称的不良行为,是指招标代理机构及专职人员在工程项目的招标代理过程中出现下列行为:(一)违法、违规、违反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二)出具的招标文件等严重不规范、工作质量低劣等行为;(三)拒绝接受依法实施的行政监督或者不配合各级招标办的调查、工作检查等行为。 第八条招标代理机构在各级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办理招标代理事宜时,应当出示《信用手册》。 第九条外市招标代理机构进入我市行政区域代理招标业务,应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分支机构备案证(设立分支机构的须办理分支机构
5、备案)或单项业务备案证,外省招标代理机构还应持进鲁代理工程招标项目备案登记表,到市招标办申领《信用手册》。办理单项业务备案的《信用手册》,该项业务代理结束之后由相应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负责收回并交回市招标办。 第十条各级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对招标代理机构及专职人员的代理行为实行量化考核,按照“工程代理机构及专职人员不良行为扣分标准示例”(以下简称扣分标准示例),在《信用手册》中予以记录,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扣5分,同时,将相关信息录入招标代理诚信记录系统。不良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在“淄博市建筑管理信息网”上公示。“扣分
6、标准示例”中未列举的不良行为,可根据其性质和情节,归入相应的大类予以登记和扣分。 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须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将《信用手册》交市招标办,由市招标办填写上季度的扣分情况和代理业绩。 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该招标代理机构3至6个月在本市承接新的招标代理业务。招标代理机构不良行为情节特别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暂停其12个月在本市承接新的招标代理业务或建议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代理资质。如果是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建议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销该分支机构的备案。(一)扣分累计达20分
7、以上(含20分)的;(二)6个月内出现2次以上(含2次)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三条被暂停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及专职人员,在暂停期满后,新承担的招标代理工作中出现的不良行为应重新扣分和累计。连续12个月内有招标代理工作业绩,而没有扣分记录的,在此之前的扣分可以注销,重新计算。 第十四条市招标办每年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一次综合考核。考核内容为: 1、代理机构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招投标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情况; 2、代理机构资金、人员、财务等基本情况;3、代理机构业绩及合同执行情况;
8、54、招标代理专职人员执业情况;5、代理机构内部管理、档案管理情况;6、代理机构服务质量和社会信誉情况。具体考核办法由市招标办制定,考核结果在淄博市建筑管理信息网公布,并作为资格复审、升级的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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