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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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支持职工个人购建自住住房,改善居住条件,维护职工公积金权益,提高职工的住房消费能力,促进住房金融体系的建立和发展,保证住房资金的合理使用,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河南省电力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分为住房消费性提取和销户性提取两种形式。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坚持条件规范、程序严谨、操作简便、定向使用、方便职工的原则。第二章提取的对象和条件第四条提取对象:在河南省电力公司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按规定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并没有以本人住房公积

2、金为他人贷款提供担保的职工。第五条提取条件:一、销户性提取:职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在中心有借款且尚未还清者除外):1、已办理离休或退休手续。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3、出境定居。4、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有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职工因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则上不准予销户性提取。调出省公司所属单位的其住房公积金可直接划入新调入单位指定的公积金帐户;辞职后尚无工作单位的,其住房公积金可暂时封存,待找到新的工作单位后再行划转。职工因故被除名的,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报省公司相关部门审定批准后,方可提取。

3、二、住房消费性提取条件:职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消费性提取。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3、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职工的住房消费性提取申请应在其购房、建房或修房合同履行完毕之前提出,最迟不得超过上述合同履行完毕后三个月。第六条提取时应提供的资料:一、销户性提取时应提供下列任意一项资料:1、劳动人事部门下发的离、退休证明。2、丧失劳动能力证明以及解除劳动合同证明。3、出境定居手续。4、死亡证明及继承权或受遗赠证明。二、住房消费性支取时应提供以下任意一项资料:1、购买住房的,应提供合法的购房合同

4、及已付款证明。2、建造、翻建住房的,应提供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质量监督手续证。并提供已投入使用资金的证明。3、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需提供购房合同、购房贷款合同、贷款本金余额的证明。4、房租超出家庭收入规定比例的,需提供租房合同、收租标准、租金额度及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夫妻双方若需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婚姻证明。第三章提取范围第七条销户性提取时,须一次性将住房公积金帐户内本息余额全部提取完毕,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第八条住房消费性提取时,一次申请提取的金额不得超过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

5、本息余额的80%。如果提取公积金用于归还贷款时,原则上应一次性还清其贷款本息余额。若一次性还清有困难,至多三年提取一次用于归还贷款,且每次提取金额不得低于一万元,累计提取额也不得超过贷款总额。第四章提取程序第九条销户性提取的程序一、由申请人向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专责人出具相关证明或手续,由专责人负责填写《河南省电力公司住房公积金销户性提取使用申请表》(见《附表一》),经本单位劳动人事部门确认盖章后,由专责人按月上报中心。二、中心审核无误后,办理提取手续,并将资金划转到申请人所在单位帐户三、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将资金全部退还申请人,同时注销申请人个人公积

6、金帐户。第十条住房消费性提取的程序一、由申请人本人填写《河南省电力公司住房公积金消费性提取使用申请表》(见《附表二》),并将应提供的资料一并报至所在单位公积金专责人处。二、由所在单位对申请人的申请表及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查,确定是否同意提取。当同意提取时,在《附表二》上签字盖章,并将申请表及相关资料统一按月上报到中心。三、经中心审查合格后,在10日内通知申请人所在单位并办理提取手续。四、中心将资金划转到申请人所在单位帐户,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将资金划转到售房单位银行专户或归还申请人。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办法中“自住住房”是指职工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

7、有权的住房,即所购、建、大修住房的产权归职工所有。“购买”是指职工对所购住房拥有所有权的购买行为。“建造”是指经房地产管理机关、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等部门批准的建造住房行为。“翻建”是指城镇居民经房地产管理机关、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等部门批准的对原有住房全部拆除后另行设计、重新建造的行为。“大修”是指在房地产管理部门质量监督下进行的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住房的修缮行为。第十二条严禁单位和个人串通作弊,将所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本办法规定用途之外。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河南省电力公司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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