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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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核心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证住房公积金的合理使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郑州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证住房公积金的合理使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郑州地区实际,

2、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所授权的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办事机构)负责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审批与管理,并委托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划转或支付手续。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不得妨碍或限制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章 提取条件和额度   第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

3、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四)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非本市常住户口或本市农业户口的;    3.在职期间被判刑的;   4.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   (六)出境定居或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的;   (七)有以下两种原因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职工享受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2.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

4、、子女患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性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九种重大疾病的。   (八)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如果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不足,可同时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六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

5、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符合前款规定的,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七条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  (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条件,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提取额度为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但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费用;  (二)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条件,在贷款未还清前职工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提取额度为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但总额不得超过贷款的本息余额;   (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条件,

6、职工及其配偶提取额度为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但总额不得超过规定比例房租的费用,即:   支付房租提取额=(月住房租金–月家庭收入×15%)×交付房租月数;   (四)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第一目规定的条件,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提取额度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第二目规定的条件,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提取额度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但总额不得超过其住院期间的治疗费用;  (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五)、(六)项的规定条件,提取金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

7、本息余额,同时注销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第三章 提取凭证   第八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向办事机构提供身份证及复印件、经单位核实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根据下列不同情况,需出具其他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办事机构验原件留复印件):   (一)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未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Page]   1.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两年内的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以及购房发票;   2.单位集资建房的,提供房改部门的建房批复、集资人员名单、两年内的集资款发票(或收据),也可以凭购房协

8、议及两年内的购房发票(或收据)提取;   3.购买单位房改房的,提供房改部门对公有住房出售的批复、购房人员名单、两年内的购房发票(或收据),也可以凭购房协议及两年内的购房发票(或收据)提取;   4.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农村自建房须提供宅基地使用证、村委会和单位开具的建房证明;   5.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农村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须提供宅基地使用证、村委会和单位开具的翻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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