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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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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海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字体:大中小】点击数:2984双击滚屏青海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证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维护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权益,缓解中小企业和小额农业贷款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精神,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法在青海省境内设立,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出资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
2、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四条青海省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委)牵头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规范和推进工作,同时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第二章设立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
3、名称或地名,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第七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并应当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10—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10—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三)注册资本应由股东或发起人以货币资金出资,在公司设立时一次性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四)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五)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六)有符合要
4、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七)省经委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八条申请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从事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长和经理应具备从事银行业工作2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第九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一)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二)担任破产清算企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5、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四)被金融监管机构取消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禁止从事金融行业工作的期限未满的;(五)有违反职业道德、操守或工作严重失职情形,并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六)法律、行政法规及省经委规定的不得担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第十条小额贷款公司暂不允许设立分公司,暂不允许开展对外投资业务。第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第十二条筹建小额贷款公司,应由出资人各方共同作为申请人向省经委提交筹
6、建申请。省经委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5日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决定,经同意的列为试点对象。第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期为省经委批复同意筹建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人应在筹建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复文件失效,由省经委负责注销,并函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第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凭省经委出具的筹建批复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第十五条申请人列入试点对象后,申请人应当向省经委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书。内容包括:机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方面的情况。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名册,内容包括法人股东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地址、出资额、股份比例等
7、;自然人股东的姓名、住所、身份证号码、出资额、股份比例等。(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出资人承诺书。出资人应承诺自觉遵守国家、省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四)出资人协议书。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五)出资人除自然人以外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六)章程草案(应将本管理办法中的相关内容写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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