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39996011
大小:35.0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9-07-16
《2014年广州入户户口迁入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合理控制人口规模,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省和我市人口调控管理及户籍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符合本办法相关条件的非本市十城区居民户口人员,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十城区。 第三条 我市户口迁入实行准入条件与年度人口计划安排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准入条件根据我市人口调控目标和城市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制定,由本办法的人口准入基本条件及实施细则规定的相关补充条件组成。经批准迁入我市的人员,须同时达到基本条件和补充条件。 根据我市人口规划和人口调控工作安排,并结合产业发展和项目
2、建设对人才的需求,迁入人口控制总量纳入年度人口计划统筹安排。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户口迁入管理的各项工作;制定全市年度人口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广州市入户卡的统一管理;协调推进户口迁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市公安机关负责入户复核、办理入户手续。 市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按各自职能做好相关受理、审核工作,配合牵头部门做好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 中央及省属驻穗单位招(录)用或聘用人员户口迁入我市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准入条件和管理办法执行。相关人口迁入计划由省发展改革部门制定,纳入我市年度人口计划统一管理。具体受理、审核工作按照省组织、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3、民政等部门的职能分工开展。 第五条 获准迁入我市人员应符合本办法所明确的收养入户类、恢复户口类、国(境)外人员回国定居类、引进人才类、家庭团聚类、政策性安置调配类、不可市内迁移的集体户口类等7个类别的相关基本条件。 第六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收养家庭,准予被收养人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一)收养人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二)收养人有本市居民户口; (三)取得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收养登记证》并在收养登记地登记入户的。 第七条 原具有本市户口的人员,在本市有合法住所或有亲属投靠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恢复本市居民户口: (一)参军复退回本市; (二)到外地就读大中专、
4、技工学校毕业、退学、休学回本市; (三)历史遗留的劳改释放或解除劳教等人员回本市; (四)持户口迁移证件或遗失户口迁移证件在迁入地未入户回本市; (五)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注销户口后又重新出现。 第八条 国(境)外人员回国定居入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在本市就业(创业),有合法住所,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准予其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一)经我市认定或审核确认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 (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三)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 (四)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并有学士以上学位,或具有经教育部认证的国
5、(境)外学士以上学位,或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且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执业资格; (五)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或具有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普通高中以上学历,并具有高级职业资格、所从事的工种(岗位)符合我市紧缺工种(职业)目录、在本市连续居住、就业(创业)和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 (六)由于企业迁入、项目建设等原因,确需将户口迁入我市,经省、市政府同意,明确给予引进的人员; (七)具有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特殊技能或专长人才,或长期从事特殊艰苦行业的一线从业人员,包括: 1.当年度或上年度获国家、本省职业技能竞赛前10名,或本市职业技能竞赛前6名并获广州市技术能手称号的人
6、员;或当年度或上年度获“广州市优秀异地务工技能人才”、“广州市优秀异地务工人员”、“广州市劳动模范”等称号的人员。 2.从事体育、文艺、民间传统工艺等行业的特殊技能和特殊专业人才,从事环卫、公共交通、教育、基层医疗、养老、残疾人照料等工作的特殊艰苦岗位从业人员。 (八)本市重点项目单位和重点企业引进发展急需的人才; (九)在本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从事特殊性、艰苦性、危险性、保密性强的工作的特殊岗位从业人员; (十)省直及中央驻穗单位引进特殊需要的人员。 符合前款第(二)项条件的人员,其年龄要求在45周岁以下(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年龄可放宽到50周岁以下);符合前款第(
7、三)项条件的人员,其年龄要求在40周岁以下(具有博士学位的年龄可放宽到45周岁以下);符合前款第(四)、(五)项条件的人员,其年龄要求在35周岁以下(具有技师职业资格的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年龄可放宽到45周岁以下)。 前款第(七)、(八)、(九)、(十)项条件的人员户口迁入,在管理上实行年度总量控制,具体办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在制订相关实施细则时予以规定。 第十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投靠配偶人员,准予其本人及未成年子女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