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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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工作细则(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我市人口调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及其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府〔2014〕10号),确保户口迁入管理工作顺利进行实施,制定本实施工作细则。第二条我市户口迁入实行准入条件与年度人口计划安排相结合的办法。非本市户籍人员申请可通过《广州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及《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规定的收养入户类、恢复户口类、国(境)外人员回国定居类、引进人才类、家庭团聚类、政策性安置调配类、不可市内迁移的集体户口类,以及《广州市积分入户管理办法》规定的积分入户等8个渠道申请迁入本市居

2、民户口。第三条符合《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的规定人口准入基本条件和本细则中补充条件的人员,可由单位或个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向审核部门提出入户申请,经批准后,凭审核部门签发的《广州市区入户卡》(以下简称入户卡)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市—37—公安局办理入户复核和户口迁入手续。第四条入户卡是我市户籍迁入规范管理的主要凭证,分计划指导类和总量控制类。属需总量控制的迁入人员,使用总量控制类入户卡。入户卡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年度人口计划统一管理印制,并由审核部门按规定核发。入户卡一经核发,不得涂改。,未持有入户卡的人员,市公安部门不予办理复核和入户手续。审核部门核发入户卡情况应按规定送发展改革部门备

3、查备案。市发展改革部门牵头推进户籍迁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并通过信息化手段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市政务办负责信息系统的具体建设,市科信局协助。第五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户籍迁入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编制下达全市年度人口计划并组织实施;牵头研究制定并发布我市紧缺工种(职业)目录、年度重点项目单位目录、认定的总部企业目录、符合我市战略性主导产业的重点项目(企业)目录。省、市党委组织部门负责高层次人才认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人才引进类入户、就业调配的家庭团聚类、积分制入户、政策性安置调配类中随军家属、军转干部入户的受理、审核工作。负责技能证书鉴定和组织开展技能资格考核等工作。市民政部

4、门负责政策性安置调配类中军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职工、复员干部、退役士兵入户的受理、审核工作。—37—市公安部门负责收养入户类、恢复户口类、国(境)外人员回国定居类、家庭团聚类、不可市内迁移的集体户口类人员(迁入学生集体户口、迁入驻穗办集体户口)入户的受理、审核工作。负责各类别入户复核、办理入户手续。市人口计生部门负责计划生育情况的审核并出具证明。市科信局负责配合户籍迁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市财政部门负责保障本级户籍迁入管理工作所需的各项经费。市人民政府其他各有关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相关工作。中央及省属驻穗单位招(录)用或聘用人员迁入我市,按属地管理原则,执行本市相关规定。其中

5、需实行总量控制管理的迁入人员,所需指标总量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省发展改革部门委与广州市商定研究提出意见,纳入我市年度人口计划,经批准后统一下达,分类计划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下达和管理。具体受理、审核工作按照省组织、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的职能分工开展。第二章申办第六条—37—收养入户类、恢复户口类、国(境)外人员回国定居类、家庭团聚类等4类准入人员,直接向公安部门申办入户,入户办法和程序按市公安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人才引进类准入人员由个人或用人单位向市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申办;中央及省属驻穗单位招收人才引进类准入人员,向省有关部门申办。政策性安置调配类准入人员,其

6、中军队转业干部及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家属,由用人单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申办;复员干部、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退役士兵(含易地安置退役士兵),由本人或用人单位向市民政部门申办;,随军其随军家属,,由用人单位、个人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安部门申办;军队离退休干部及随迁家属、无军籍职工,向市民政部门申办;中。央及省属驻穗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由用人单位向省有关部门申办。积分入户人员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办。学校学生集体户口、驻穗办集体户口按有关规定向市公安部门申办。第七条由于企业迁入、项目建设等原因,确需将将引进人员的户籍迁入我市的,主管部门应按照隶

7、属关系先行向省、市政府请示,获同意后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统筹下达计划,按引进人才申办程序向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办受理。第八条体育、文艺、民间传统工艺等领域的特殊技能和特殊专业人才—37—,以及环卫、公交、教育、基层医疗、养老、残疾人照料等特殊艰苦行业一线从业人员,同时符合以下准入基本条件和补充入户条件的,可申请入户。入户人数实行总量控制,纳入年度人口计划统筹安排。申请入户的准入基本条件为:(一)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在用人单位工作满3年以上;(二)具备相应从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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