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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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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奖励在推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推进我市科技事业的发展,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根据《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普洱市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大力支持引进、消化、吸收、应用先进技术,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不断推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第三条普洱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第四条普洱市人民政府设立普洱市科学技术奖
2、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对普洱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及评审结果等进行协调和作出决议,其组成人员人选由市科技行政部门提出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普洱市科学技术奖各专业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评审委员会),负责普洱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第五条普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普洱市科学技术奖的组织评审和云南省科学技术奖的组织推荐工作。普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设在普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日常工作。第六条社会力量在市内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有关审批、登记办法,按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令第2号和第3号规定执行。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
3、何费用。 第二章奖励条件第七条普洱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科学技术奖,按突出贡献类和科学技术进步类划分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普洱市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类不分等级,每次授予人数为1名;普洱市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进步类,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每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50项。第八条普洱市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类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要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突出建树,对全市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重大贡献的。(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第九条普洱市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类的候选人应当是热爱祖国,具有良
4、好的科学道德,并仍在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的工作者。第十条普洱市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进步类的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三)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四)在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五)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的软科学研究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第十一条普洱市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进步类候选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技术创新性突出;(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第十二条普洱市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进步类候选单位应当
5、是在项目研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参加单位。 第三章推荐第十三条普洱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项目由下列单位推荐:(一)各县(区)人民政府;(二)市直各部、委、办、局和市直属机构;(三)中央、省驻普洱市单位;(四)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驻普洱市主管机构;(五)经普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具备推荐条件的其他特定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上述所列推荐单位的推荐工作由其科学技术主管机构负责,推荐的普洱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和候选项目,应当根据有关方面科学技术专家对其科技成果的评价结论和奖励类别、等级的建议择优推荐。第十
6、四条推荐普洱市科学技术奖,必须报送下列材料:(一)《普洱市科学技术奖推荐书》;(二)技术评价材料;(三)推广应用及经济、社会效益证明;(四)研究、实验报告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第十五条普洱市行政区域内的我国公民和组织在市外或者在市内的外资机构作出重大科技发现、技术发明、科技成果,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能提供证明材料的,可以被推荐普洱市科学技术奖。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普洱市科学技术奖:(一)动植物新品种、药品、食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项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在未获得主管行政机关批准之前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二)知识产权有争议且未解决
7、的;(三)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员有争议且未解决的;(四)主要内容已获得国家、省(部)级或州、市科学技术奖的;(五)“三废”排放不达标或者造成环境污染的。第十七条被推荐但未授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如果其完成的项目或者工作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取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推荐。 第四章评审和奖励第十八条普洱市科学技术奖每两年评审一次。第十九条普洱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候选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在评审本单位、本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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