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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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城市市区除外)所有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实行省长、市长、专员、县长、乡(镇)长负责制。  省、市(地)、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林区各单位都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部门

2、和单位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积极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二章森林防火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省设立省人民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全省森林防火工作。市(地)、县(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由有关部门和当地驻军参加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本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设立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按照《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未设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地方,由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履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职责。  第八条林区的国营林业企事业单位,部队、铁路、农场、牧场、蚕场、自然保护区、

3、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和其他企事业单位,以及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组织,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辖区、本单位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森林扑火工作实行发动群众与专业队伍相结合的原则。林区所有单位都应建立群众扑火队。国营林场必须组织专业扑火队,并加强训练,提高素质,一旦发生火灾,立即投入扑救。  第九条在行政区交界的林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根据具体情况,建立森林防火联防组织,确定联防区域,制定联防制度和措施,以自防为主,积极联防,团结互助,共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十条林区县人民政府和国营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林区设立森林防火检查站

4、,配备专职人员。森林防火检查站的设置,由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森林防火检查站的主要任务是:(一)宣传森林防火法规,交代应注意事项;(二)办理对入山人员和机动车辆的登记手续;(三)检查、收存入山人员携带的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四)阻止不符合防火安全要求的机动车辆进入林区。  第十一条县、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森林法》规定委任的护林员,在森林防火方面的具体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森林法》、《条例》和本办法,协助乡村基层组织讨论制定保护森林的乡规民约,并监督实施;  (二)巡山护林,做好入山人员的管理工作;  (三)管理林区火源,监督防火安全措施的实施;  (四)发现火情,及时报

5、告,并参加组织扑救和调查火灾损失,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火灾案件。  第三章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工作。  每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次年四月三十日止为我省森林防火期。林区县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可以根据当年气候情况,决定提前或者延长本辖区森林防火期。  在防火期内出现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县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可以对国营林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集体林场,以及其它林木面积大、树种单一、易引起火灾的地区,划定森林防火戒严区域。  第十三条林区县∠绋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责任单位,建立健全责任制

6、,定期进行检查。  林区有驻军的应当建立军民联防制度。  第十四条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严禁吸烟、烧山、燃放鞭炮、上坟烧纸、使用枪械狩猎及其他用火行为,夜间行路禁止使用明火照明。  在林区做饭、取暖等确需用火的,应到指定的安全地点进行,事后必须彻底熄灭余火。  第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林区从事生产、科研、教学及其他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持有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核发的进入林区的证明;进入自然保护区的,必须持省林业厅核发的证明,并遵守森林防火规定,接受当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基层防火组织和护林员的管理和监督,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和范围内进行活动。  违反上述规定的,当地森林防火

7、指挥机构、基层防火组织和护林员均有权中止其一切活动,责令其立即撤出林区。  第十六条森林防火期内,因特殊情况确需在林区进行生产、实验性用火的,用火单位必须提交包括用火目的、地点、面积、用火负责人、参加人数,以及防火安全措施等内容的用火申请,逐级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审批单位接到用火单位的用火申请后,应实地查核用火单位的防火安全措施是否完善、严密,对符合规定的,发给《林区生产用火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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