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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沙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 《长沙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市长张剑飞 2013年2月2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物业,其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
2、用、监督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政府监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财政、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进行监督。 区建设(房产)主
3、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交存 第五条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户以上业主的物业,其业主应当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六条购房者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代收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前将未出售的商品房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自建、代建的房屋,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在办理房屋初始登
4、记前将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七条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八分类确定后向社会公布,并适时调整。 调整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听证。 第八条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第九条业主大会成立前,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管理机构代管。 业主大会成立后,经
5、业主大会决定自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业主委员会向管理机构申请划转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未经业主大会决定自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继续由管理机构代管。 第十条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商业银行作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一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总账,以幢为单位设分幢账,按房屋户室号设分户账。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成立后,决定自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就下列事项
6、进行表决: (一)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自行管理的决议; (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三)确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账目管理单位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目责任人的决议; (四)其他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有关的决议事项。 以上事项应当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表决同意。 物业所在地的区建设(房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指导。 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就业主大会决
7、议的事项及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情况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十五日。 第十三条决定自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大会应当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专户。 决定自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管理机构。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将有关账目等资料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自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期间,经物业管
8、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可以申请管理机构重新代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五条业主分户账面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及时续交。 由管理机构代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续交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由业主大会自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 第十六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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