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问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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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潍坊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问责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和城市文明程度指数测评工作,强化创建和测评工作责任,努力实现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目标,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创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问责,是指对问责对象在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和城市文明程度指数测评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未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影响创建和测评工作顺利进行,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进行责任追究。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在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中任务目标明确的承办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与创

2、建工作相关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第四条实施问责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有错必究,责任与过错相对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问责范围5第五条 本办法对下列行为实施问责:(一)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中,有关责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正确、不及时、不有效履行职责,或违反工作纪律及工作程序,影响全市创建工作的;(二)在全国组织的城市文明程度指数测评、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测评中,影响得分的;(三)在全国文明城市考评验收中,未按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及其《操作手册》要求落实工作,影响得分的。第三章 责任落实第六条 根据管辖、管理、承办的职责,按照责权统一原则划分

3、问责责任。问责责任分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间接责任分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第七条 本办法实施“两项责任制”原则:(一)属地管理责任制。奎文区、潍城区、坊子区、寒亭区(含经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峡山生态经济发展区、综合保税区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内创建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按照分工具体负责;(二)责任单位负责制。各部门、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单位创建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本单位创建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按照分工具体负责。5两项责任制在执行中可以合并使用。第四章 问责方式第八条 凡被实施问责的对象,采取下列方式追究责任:(一)责令作出书面检

4、查;(二)诫勉谈话;(三)通报批评;(四)停职检查;(五)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六)免职。以上问责方式,视情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第五章 问责适用第九条 创建和测评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纠正并作出书面检查:(一)对创建和测评工作宣传教育不到位的;(二)未建立专门的创建和测评工作机构,未制定创建和测评工作具体的实施方案,工作任务未部署或部署不到位,人员和经费未落实到位的;(三)创建和测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经市创城办下发督办通知后,仍未整改到位的;(四)不积极参加创建和测评工作,妨碍或影响创建5和测评工作的;(五)其他对创建和测评工作造成一定影响的。第十条 创建和测评工

5、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责令纠正外,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一)牵头单位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创建任务不能按期完成的;(二)配合单位不尽责,工作推诿,配合不力,影响创建和测评工作正常开展的;(三)对上级指示、政令执行不力、不到位的;(四)其他对创建和测评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第十一条 创建和测评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部门、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停职检查、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免职等方式问责:(一)不履行工作职责或履行不到位,致使创建和测评工作任务不达标的;(二)在全国文明城市检查验收或全国城市文明程度指数测评、未成年人思想道

6、德建设工作测评时,因工作不到位、迎查资料不齐全、考察现场不合格等原因而被扣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其他对创建工作造成较坏影响的。5第六章 问责程序第十二条 市创城办对各相关职能部门创建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督查,对各区、各部门、各单位在创建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下发督办单,责令其限期整改。对督办仍无效果的,市创城办提出问责建议,由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等有关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问责。第十三条 在创建和测评工作中,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依纪依法处理。涉及组织处理的,由组织部门依照程序进行处理。第七章 附则第十四条 具体考核指标参数及责任分解,依据《全国文

7、明城市测评体系》及《操作手册》、《全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测评体系》及《操作手册》、《潍坊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责任制》、《潍坊市迎接全国城市文明程度指数测评及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测评责任制》执行。第十五条 垂直管理的部门、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对副县级以上单位和工作人员,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向该单位的上级机关提出责任追究建议。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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