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外地进潍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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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潍坊市外地进潍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外地进潍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行为,加强外地进潍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和招标代理专职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人员)的管理,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外地招标代理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的代理机构和专职人员。第三条外地代理机构在我市行政区域承揽招标代理业务,必须办理入潍备案手续,取得《潍坊市外地进潍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登记备

2、案证》,《以下简称备案证》,方可承揽招标代理业务。第四条办理《备案证》须提交以下资料的原件:1、潍坊市外地进潍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登记备案申请表2、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3、法人授权委托书;4、进潍备案从业人员不少于5人(含5人),须提交身份证、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其中2名必须具备造价工程师执业注册资格),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机构颁发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名单(甲级和乙级资质为近两年、暂定资质为一年),人事档案管理托管合同和从事工程招标代理经历证明,免冠彩色照片1张;5、进潍专职人员必须持有《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专业人员从业

3、资格证》;6、提交潍坊固定办公场所证明(租赁合同和产权证明);7、属地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出具的一年内无违法违规证明;8、拟代理工程基本情况:包括建设单位投资项目核准证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书、经批准的招标方式;登记资料须按照上述顺序装订成册,加盖企业公章,复印件须使用A4纸并加盖企业骑缝章。第五条办理进潍登记备案手续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外地进潍代理机构按照第四条的要求向潍坊市招标办提交进潍登记备案资料;2、招标办对进潍备案资料进行核查,确认资料真实、齐全的,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进潍登记备案手续,颁发《备案证》;

4、核查后认为资料不齐或不符合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将补正内容或不予登记备案的原因书面反馈。第六条《备案证》实行有效期制度,有效期为三个月。代理机构应在《备案证》有效期前10日内到发证机关办理延期手续。第七条外地进潍代理机构纳入潍坊市建筑市场主体考核系统,对有不良行为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外地代理机构实行动态管理,严格执行清出制度,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在我市的代理资格,清出潍坊建筑市场,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凡被当地逐出市场的代理机构,不得再到潍坊市其他县市区承揽代理项目,潍坊市招标办将及时把各地上报的信息通报全市,并上报省

5、招标办。第八条外地进潍代理机构必须依法运作、诚信代理,按规定到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进入工程交易中心开标、评标,统一使用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服从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九条代理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外地代理机构的信用档案。对代理机构和专职人员的业绩、建筑市场行为、服务质量等情况实行动态监管。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代理机构和专职人员,应及时向潍坊市招标办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第十条外地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清退:1、代理资质已过有效期的;2、三个月内有2次被列入潍坊市工程建设不良行为记录的;3、专职人员、办

6、公场所等发生变化,不符合备案规定条件的;4、聘用非本公司以外的人员从事招标代理有关业务的;5、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开展招标代理活动的;6、没有发生上述情况,但代理服务质量管理极差的,或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或造成的社会影响恶劣的,或引起的投诉经查属实的。第十一条凡被潍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清退的外地代理机构,将注销其进潍登记备案,并视情节轻重,3至5年内不得再进入潍坊建筑市场。第十二条外地代理机构办理进潍登记备案手续时提交的《潍坊市外地进潍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登记备案申请表》和领取的《备案证》中的内容发生变更,或中止在潍从事代理活动的,应自变更或中止之日起

7、十五日内到潍坊市招标办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遗失《备案证》的,应在潍坊市级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向潍坊市招标办申请补办。第十三条外地代理机构应在《备案证》有效期到期前10天向潍坊市招标办申请延期。《备案证》超出有效期的,自动失效。第十四条外地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潍坊市建设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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