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济南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ID:39993611

大小:47.50 KB

页数:8页

时间:2019-07-16

济南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办法_第1页
济南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办法_第2页
济南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办法_第3页
济南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办法_第4页
济南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办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济南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济南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1999年9月17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9年10月25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7月30日济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并经2004年9月23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发展社区服务的若干规定〉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5月10日济南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5月3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

2、会议批准的《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矿产资源管理规定〉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林地和林木管理  第三章 森林和林木保护  第四章 林木采伐与更新  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8—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林地、森林、林木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在本市城区内按照《济南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有关

3、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森林资源保护的具体管理工作。  乡(镇)林业工作站在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对所辖区域内的森林资源进行管理。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林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采取多种方式,增加森林资源,提高森林覆盖率。  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荒山、荒地、荒滩植树造林,兴办林场,建立义务植树基地。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全民植树义务,并按照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参加

4、植树造林、育林活动,在植树造林、育林、护林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任何单位、个人都有保护森林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检举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第二章 林地和林木管理  第六条 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林地,应当用于发展林业生产,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七条 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林地、森林、林木,个人使用的林地和所有的林木,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登记造册,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放林权证书。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林地和林木,由市人民政府确权发证。  第八条 申请权属登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8—林业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书面申

5、请;  (二)林地、林木所有或者使用的证明;  (三)林地、林木位置图及其说明;  (四)单位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  (五)四至认界证明;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证明。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权属登记条件的,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颁发林权证;对不符合权属登记条件的,给予书面答复。  第九条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征用、占用林地的,必须按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数量和范围使用

6、林地,不得损毁批准用地范围以外的林地及其附着物,征用、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退。  第十条 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森林植被恢复费,必须专款专用。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使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  第十一条 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

7、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8—  依照前款规定转让、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的,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可以同时转让,同时转让双方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关于森林、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规定。  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木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十二条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乡(镇)或者县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