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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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简称非税收入)管理,规范非税收入票据的印制、发放、使用、保管及缴销工作,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财综字[1998]104号)、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专业性收费票据印制管理工作的通知》(陕财规[2001]001号)和《汉中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汉政发[2005]29号)及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票据是指省财政厅监(印)制的由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的各类非税收入票据。非税收入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检查监督的重要依据。第三条

2、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票据的主管机关,具体管理工作由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第二章非税收入票据的种类及适用范围第四条非税收入票据包括《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行业收费票据》、《罚没票据》、《捐赠票据》、《结算票据》、《社团票据》等。第五条《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专门用于政府非税收入征收业务的票据,是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通用票据。第六条《行业票据》是为适应行业特殊需要,具有特定式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限于特定行业收费使用。第七条《捐赠票据》是接受社会捐赠资金或办理转赠事项的专用票据,不得用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其他收费。第八条《结算票据》是用于部门及单位非收费行为或资金往来结算使用的票

3、据,不得用于对外收费。第九条《社团票据》是用于社团组织向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收取会费的票据,不得用于社团的其他业务。第十条《罚没票据》是行政执法部门或委托执法单位依法对违纪、违规单位及个人进行处罚的收款凭据,不得用于收费。第十一条各类票据必须按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使用,不得互相串用,也不得转让、转借、代开。第三章非税收入票据的印制,领购、使用及缴销第十二条非税收入票据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并加盖省财政厅的“票据监制章”方可有效。任何单位和部门均不准擅自印制票据。第十三条非税收入票据由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发放和核销。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等其

4、他款项都必须按规定使用非税收入票据。凡不按规使用非税收入票据或填开不规范的,缴费单位或个人有权拒绝付款,财务部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第十四条非税收入票据实行分级管理,执收单位按财务隶属关系领购。领购票据的单位应属于财务独立核算单位,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并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领购和管理。第十五条单位首次领购非税收入票据时应写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有关收费的文件规定及《收费许可证》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经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审核后发给《票据领购证》,单位凭《票据领购证》领购票据。再次领购票据时,除应持《票据领购证》外,并应缴销已使用的票据。经审核,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的资

5、金要全额解缴财政专户或国库 后方可供票。非税收入票据实行分期限量领购,票据供应量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月的使用量。第十六条个别用票量很少的单位,符合用票条件的,可持单位介绍信到非税收入管理机构代开票据。第十七条 非税收入票据在启用前,应当检查票据是否有缺页、漏页、重号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及时向票据管理部门报告。使用时,票据填写必须内容完整,字迹工整,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如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开。填错的票据应加盖作废印记,保存其各联备查,不得涂改、挖补、撕毁。如发生票据丢失,应及时在公开媒体上公告作废,并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报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处理。第十八条 撤销、改组、合并的收费单位或

6、收费项目已被明令取消的单位,要办理票据领购的变更或注销手续。尚未使用完的票据要予以交回,单位不得私自转让《票据领购证》和非税收入票据。第十九条建立票据定期核销制度和年领年结制度。非税收入票据除通过网络管理自动核销以外,其他票据原则上一个季度核销一次,个别收费量较小的单位可以半年核销一次,年终要全部核销,不能跨年度使用。票据核销后剩余的空白票据,经重新登记后结转下年继续使用。核销票据除核实登记收费金额外,还要审查收费项目和标准,对违规收费的行为按规定予以查处。第四章非税收入票据的管理与稽查第二十条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票据领用、保管、核销等制度,设立并登记台账。第二十一条执收单位要

7、建立非税收入票据领用、保管、核销、审核等制度,设立、登记票据台账,定期向票据管理部门报告非税收入票据的领购、使用、结存情况。第二十二条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执收单位必须建立票据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保管,确保票据安全。第二十三条单位已开具的票据存根,经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核销后应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一般应为五年,个别有困难的,经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批准,可适当缩短保存期限。保存期限满需要销毁的票据,由单位负责登记造册报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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