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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普洱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的生育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令第9号)、《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妥善解决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关于云南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1997〕156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普洱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
2、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各类企业(已参加省级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统筹的企业及其职工除外)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职工)。第三条 用人单位必须根据本办法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职工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第四条 职工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全市统一政策,统一待遇标准,统一缴费基数;机关、事业单位(含财政供养的社会团体)和企业(含非财政供养的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费率分别确定,基金分别列帐,费用分别结算。第五条 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按“以支定收、略有储备”的原则进行筹集。第
3、六条 职能部门工作职责(一)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全市职工生育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职工生育保险发展规划、生育保险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本县(区)职工生育保险的主管部门。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指导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统筹工作。市级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具体指导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统筹工作,并承担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含财政供养的社会团体)职工生育保险的业务经办。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企业(含非财政供养的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职工生育保
4、险及其基金管理工作。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含财政供养的社会团体)职工生育保险及其基金管理工作。(二)税务机关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征缴清册负责职工生育保险费用的征缴、清欠工作,并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生育保险扩面工作。(三)财政部门负责将财政应负担的职工生育保险费纳入财政预算,承担职工生育保险基金专储、划拨工作。(四)卫生行政部门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五)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综合管理工作。
5、(六)审计机关依法对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征缴和收支管理情况进行审计。(七)监察机关对职工生育保险费的征缴和基金监督管理部门的履职情况依法实施行政监察。 第二章 基金筹集第七条 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来源:(一)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二)生育保险基金的银行存款利息;(三)滞纳金;(四)地方财政补贴;(五)其他收入。第八条 缴费基数。用人单位职工缴费基数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申报,其中:职工个人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60%核定缴费基数;超过全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
6、00%的,以300%核定缴费基数。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合计数作为单位缴费基数。全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按市统计局公布的统计数据为准。第九条 缴费比例。(一)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保险费率为0.2%,其中: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费率为市或县(区)财政负担0.1%,单位自筹0.1%;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中央、省属单位,所需经费全部由单位自负;市、县(区)财政全额拨款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所需经费分别由市、县(区)财政在预算内资金中筹集、划拨。(二)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费率为0.8%,由企业全额缴
7、纳。职工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的调整,由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适时调整。第十条 职工个人不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第十一条 职工生育保险费不计征税、费。第十二条 职工生育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提供的征收和清欠计划进行征收、清欠。第十三条 企业实行租赁、承包经营或被兼并、转让时,继续经营者必须承担原企业欠缴的生育保险费,职工的生育保险关系也随同转移。破产、拍卖的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有关规定,优先清偿应承担的生育保险费。第三章 基金管理第十四条 职工生
8、育保险基金实行“统收统支”管理。各县(区)征缴的职工生育保险费按季分别上解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各县(区)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出所需基金,根据用款计划由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按季分别划拨到各县(区)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原各县(区)开设的收入户不再使用。第十五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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