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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引进人才服务与管理暂行办法2012-06-0707:14:27 来源:中国吉林网(长春) 有0人参与0(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吸引更多高层次人才来吉林省工作,进一步营造有利于人才创新创业的良好生活环境,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人才引进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一)入选国家“千人计划”创新长期项目、创业项目、外专千人计划项目、青年千人计划项目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二)入选吉林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全职创新项目、创业项目、现代服务业高端人才项目(全职)人选;(三)国家“千人计划”短期项目、吉林省高
2、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柔性创新人才项目入选者,除社会保险、购买住房、配偶就业、子女就学外,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遵循党委政府引导、用人单位为主、市场化配置的原则,根据引进人才的个人条件和要求,多渠道、有重点、分层次为引进人才提供优质服务。第四条吉林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人才办)为享受相关待遇的引进人才核发《吉林省引进人才服务卡》,作为引进人才在省内居住、工作、享受相关待遇以及办理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等事务的身份凭证。第二章待遇第五条居留和出入境(一)外籍引进人才及其随迁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吉林省公安机关出入
3、境管理部门在受理申请的3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公安部审批。按照外籍引进人才的申请,省人社厅按规定办理《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二)外籍引进人才及其随迁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尚未获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但需多次临时出入境的,吉林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为其办理2-5年有效期的多次入境有效签证。(三)持外国长期居留证件(绿卡)回国的海外引进人才,无论其国内户口是否注销或是否为本地户口,均不影响其办理出入境证件。第六条落户(一)具有中国国籍的海外引进人才及其随归、随迁的配偶和子女,可不受出国前户籍所在地的限制,在吉林省内落户,具体手续由
4、侨务部门和公安机关办理。(二)愿意放弃外国国籍而申请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海外引进人才及其配偶和子女,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加入中国国籍和落户手续。(三)国内引进人才及其随迁配偶和子女,愿意到吉林省内落户的,由公安机关按程序办理。第七条通关(一)省内各海关对海外引进人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和海外科技专家来华工作进出境物品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154号)提供通关便利;对其随身携带的进出境物品,依据《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和海外科技专家来华工作进出境物
5、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监发〔2006〕622号)相关要求办理。(二)来吉林省定居或在吉林省连续工作1年以上(含1年)的海外引进人才,进境时携带国家规定范围内合理数量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物品,海关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免税验放。另可以依据有关规定申请从国(境)外运进自用机动车1辆(限小轿车、越野车、9座及以下的小客车),海关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征税验放。第八条社会保险(一)凡与省内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在吉林省创办企业的引进人才及其配偶,可根据相关规定,参加本省各项社会保险,享受相应待遇,缴费年限以实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年限为准。流动时,社会保
6、险关系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省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引进人才及其配偶参保业务。(二)建立企业年金的用人单位,经企业与工会(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可对引进人才作重点倾斜,提高其企业年金单位缴费额度。企业在办理引进人才各项社会保险的基础上,也可为其购买商业补充保险。(三)引进人才达到退休年龄或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缴费不足规定年限的,可选择按《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第13号)继续缴费。其中,2011年7月1日前参保人员,可以当地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20%的比例一次性缴费至规定年限,并从办理
7、手续的下月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四)经用人单位申请,当地政府人社部门审核同意,聘用因自费出国留学按自动离职处理的中国籍海外引进人才,出国前后工龄可合并计算。第九条医疗(一)经用人单位同意,引进人才享受吉林省特诊医疗待遇,纳入二级保健对象管理。所需医疗资金,通过现行医疗保障制度解决;医疗保险按规定不予支付的部分,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用人单位按规定标准缴纳医疗补贴资金。(二)引进人才到本人参保统筹地区的医疗机构就诊时,享受门诊、检查、治疗、住院等绿色通道服务。(三)列入省人才办每年高层次人才年度体检服务范围,建立专门的引进人才健康档案,
8、并提供健康咨询、健康教育、健康指导等服务。第十条住房(一)引进人才在吉林省购买住房,享受市民同等待遇,按首套住房提供公积金贷款;引进人才单位或当地政府可以对其购买住房提供资金补助,符合合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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