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39992593
大小:98.0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9-07-16
《大连市国债转贷资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附件大连市国债转贷资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为提高国债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强国债专项资金的财政财务监督与管理,保证国债转贷资金按期归还,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监督与管理的通知》(财基字[1998]619号)、《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拨款管理的通知》(财基字[1999]457号)、《关于对国债专项资金违规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财监字[1999]132号)、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国债转贷资金还本付息若干问题的通知》(大财预字[1999]33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在《大连市国债转贷资金管理办法》(大财基字[1998]220号)的基础上,
2、现研究制定《大连市国债转贷资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资金拨付及使用一、各级财政部门及主管部门对国债专项资金拨付实行“拨款管理责任制”。拨款管理第一责任人由本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主管领导担任。第一责任人应对本地区和本部门国债专项资金的安全使用负行政管理责任。上级财政部门对下级财政部门的国债专项资金拨付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责任。二、国债专项资金的拨付应坚持同比例原则,即银行贷款、自筹资金等配套资金的到位率不得低于国债专项资金到位率。三、国债专项资金的拨付应实行“拨款申请审批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开出的资金拨付单是开户银行办理国债专项资金拨付业务的依据。财
3、政部门拨付国债专项资金应以以下文件为依据:(一)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或国债转贷资金计划;(二)本级财政部门下达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或国债转贷资金计划;(三)项目的立项批复、可行性研究批复、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等前期文件;(四)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盖章的《国债专项投资项目工程进度情况表》(附表1)和《国债专项资金拨款申请表》(附表2);(五)项目的中标通知书、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及工程预、决算审查报告;(六)项目建设其他配套资金到位情况的银行凭证。四、凡使用国债专项资金的建设项目必须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国债专项资金专户”,实行单独建帐、单独核
4、算。开户银行应根据财政部门的要求,严格执行银行资金拨付管理制度,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国债专项资金拨付及使用情况。五、使用国债专项资金的新开工项目,凡前期准备工作未完成、工程概预算未核定、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投标的,财政部门有权缓拨或停拨资金。尚未审查工程预算,工程又急需用款的项目,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预拨一部分资金。六、使用国债专项资金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财政部、水利部下发的《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财基字[1999]139号)的各项规定。七、使用国债专项资金的建设单位应按照《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
5、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办法报送财政部门备案,并按规定及时编报《国债项目月报表》和《基本建设年度决算报表》。八、使用国债专项资金的建设项目必须坚持招投标或政府采购制度,并严格按照《招投标法》及《大连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大政发[1999]59号)的有关规定编制标底。九、使用国债专项资金的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必须经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委托的中介机构审查,作为办理工程款拨付和结算的依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或其它变更,必须报财政部门备案,防止随意扩大工程规模,变相搞概算外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在工程成本中列支工程预(结)
6、算竣工决算审查费。十、使用国债专项资金的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标准控制待摊投资支出,严禁将非法的收费、摊派等计入待摊投资支出。十一、使用国债专项资金的建设单位只允许在管理费中列支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生产工人招募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及印花税等,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可列支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和劳动保护费,否则在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时不予考虑。严禁列支工作人员工资、工资附加费、劳保支出等工资性费用。十二、国债补助资金的存款利息作为资金来源分别计入其他拨款,不得冲销待摊投资;国债转贷资金利息收入可以冲销待摊投资—国债转贷资金利息支出。十
7、三、使用国债专项资金的建设项目发生单项工程报废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向财政部门报批,经批准报废的单项工程净损失,作为增加建设成本处理,计入待摊投资。十四、非经营性项目发生的江河清障、航道清淤、飞播造林、补助群众造林、水土保持、城市绿化、取消项目可行性研究费、项目报废等不能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作待核销处理,在项目完工(或取消)后,报经财政部门审批,冲销相应的资金来源,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十五、非经营性项目为项目配套的专用设施投资,包括专用道路、专用通讯设施、送变电站、地下管道等,建设单位必须与有关部门明确投资来源和产权关系。由本单位负责
8、投资但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作无形资产处理;产权归属本单位的计入交付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