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市民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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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市市民卡管理办法2009年11月03日16时23分230主题分类:金融保险 “市民卡”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市民卡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9]26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市民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九年十月二十一日南京市市民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方便群众生活,提高城市信息化水平,减少重复投资建设,保障南京市市民卡(以下简称市民卡)的有序发行和有效使用,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民卡的申领、制作、发放、使用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

2、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市民卡,是指经市政府授权发放,用于识别个人身份、办理个人相关社会事务、享受公共服务、进行电子支付,可以在全市多领域应用的智能型集成电路卡。  第四条市政府成立市民卡项目推进领导小组,负责市民卡项目建设和应用过程中重大事项的统一协调和综合管理。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市民卡系统建设与应用的规划、协调、推进、宣传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民卡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市民卡的发行和市民卡服务网络的建设工作。  经市民卡管理服务机构授权,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发行市民卡,以及市民卡在社会保障等政府社会管理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

3、护。市民卡服务公司负责公共服务领域的市民卡系统建设与运营维护,拓展电子钱包应用领域。  第五条市卫生、文化、教育、旅游、园林、公安、交通、市政公用、广电、税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市民卡在相关应用领域的推进工作。  第六条市民卡项目的投资应用政府资金引导、市场化手段运作的方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制定市民卡项目资金配套政策,为市民卡的建设、运营、服务提供资金保障。  第七条市民卡整合了社会保障卡、金陵通卡和银行卡功能。社会保障等应用按政府部门规定进行使用;个人支付帐户和电子钱包按市民卡服务公

4、司规定充值及使用,不具备计息功能;银行帐户按银行规定办理和使用。  第八条市民卡发放对象是具有南京市户籍的市民和其他需在本市办理社会保障业务的人员。  采用电子实名制,一人一卡。  其他人员或市民有要求,可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不带社会保障功能的市民卡。  第九条本市市民申领市民卡,应当提供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申领人系现役军人的,须提供军官证;申领人系境外人员或港澳台人员的,须提供护照等有效证件;  用人单位统一申办的,应当持经办人身份证、劳动保障证副本或单位介绍信;申领人(含单位和个人)系外来就业人员的,还应当提供相关工作

5、证明。  第十条市民卡管理服务机构收到市民卡申领申请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根据市民卡制卡程序完成制卡。申领人员按规定凭有效证件到市民卡管理服务机构指定网点领取。  申领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市民卡及个人密码,不得转让、转借。因遗失、出让或转借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市民卡管理服务机构通过“南京市实有人口基础数据交换与共享系统“采集、比对制卡信息。市民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进行补充核对。  第十二条市民卡管理服务机构和市民卡相关应用部门应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障市民卡的安全应用,并在市民卡信息的采集、存储、交换

6、和应用等各个环节保护持卡人的隐私。  第十三条市民卡存储的信息包括持卡人的照片、姓名、性别、卡号、公民身份号码等基础信息和社会保障卡内应用文件结构、个人支付帐户、电子钱包等在市民卡应用领域中的有关业务信息,具备银行卡功能的市民卡设置相应的银行卡帐户。  持卡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基本信息依法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市民卡管理服务机构指定的网点按照相关规定申请更改信息并重新制卡。  第十四条市民卡工本费应当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标准收取。  第十五条市民卡应用范围包括:  (一)政府社会管理领域。市民卡作为身份识别电子凭证,通过联机或脱

7、机等方式办理个人相关事务,实现社会保障等政府社会管理和服务应用。  (二)社会公共服务领域。通过个人支付帐户和电子钱包实现交通、医疗卫生、文化教育、园林旅游、传媒出版、市政公用、广电、税务和日常生活消费服务等领域应用。  (三)开通银行帐户的市民卡,可在银行卡相关领域使用。  第十六条市民可根据需要开通市民卡全部或部分功能,并按照应用部门的规定使用所开通的功能。开通手续到市民卡管理服务机构和应用提供部门指定网点办理。  带银行卡功能的市民卡按本规定并参照银行相关规定开通。  第十七条市民卡的技术应用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全市各

8、部门、各单位在各自业务系统应用市民卡时应遵循市民卡管理服务机构制定的市民卡相关技术规范。  第十八条市民卡应用单位应当在相关系统和项目建设时将市民卡应用系统和设施作为配套建设内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拒绝市民卡系统在本单位的应用。  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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