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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山市紧缺适用人才认定暂行办法中委组通[2011]13号 第一条 为加快培养引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紧缺适用人才,推进人才强市战略的实施,根据《中共中山市委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培养引进紧缺适用人才的意见》(中委〔2010〕7号,以下简称《意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紧缺适用人才认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突出专业水平的原则;坚持业内认可、社会认可的原则。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我市紧缺适用人才的认定部门,对紧缺适用人才学历、职称、技能、荣誉等进行认定。第四条 《意见》实施后,引
2、进或经我市自主培养,列入《中山市培养引进紧缺适用人才导向目录》(以下简称《人才导向目录》),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获得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具有特殊专业技能、在我市工作满1年(以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时间为准)且表现优秀的人员,可申请认定为我市紧缺适用人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第五条150 紧缺适用人才认定的申请人,同时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科研作风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的精神;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无参加非法组织及活动记录。除对有特殊贡献的可适当放宽条件外,原
3、则上《意见》所列第一至第六层次人才年龄须在55周岁以下,其他人才年龄须在45周岁以下(其中有特殊专业技能人才年龄应在35周岁以下)。 第六条 属于《意见》所列第一至第六层次人才认定按以下程序进行:(一)个人申请。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认定申请,并填写《中山市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认定审批表》,提供相关材料。 (二)单位推荐。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各项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在其申请表上加具推荐意见并盖章,连同有关材料报送到上级主管部门(属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的,报送到所在镇区组织人事办)审核。(三)审核报批。申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镇区组
4、织人事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加具审核意见并盖章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受理审批。材料齐全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予以受理,并组织有关专家开展认定审批工作。150 (五)公示发证。审批通过的,在中山市政府门户网站、中山组工网、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中山市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证》,享受相应优惠政策。《中山市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证》有效期5年。第七条其他紧缺适用人才填写《中山市紧缺适用人才认定审批表》,经单位主管部门或镇区组织人事办审核后,备齐相关材料
5、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符合条件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具《中山市紧缺适用人才证明》,享受相应优惠政策。《中山市紧缺适用人才证明》有效期2年。第八条 申报认定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中山市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认定审批表》或《中山市紧缺适用人才认定审批表》一式三份; (二)身份证或户口簿(外国籍人才提供护照);(三)学历、学位证书及学历鉴定证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档案管理部门加盖意见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资格考试报名发证登记表)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四)符合《意见》所列第一至第六层次人才条件的其它证明材料;(五)在中山
6、参加社保的缴费证明或与中山用人单位签订的工作意向(劳动合同);(六)现实表现证明;(七)150婚姻和计划生育证明(由户口所在地镇级以上计生部门出具)。以上第(二)、(三)、(四)、(五)项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第九条中山市紧缺适用人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库进行统一管理,享受有关优惠政策。达到更高层次认定标准的,可重新申请认定。 第十条对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认定结论有异议的申请人,可以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复核申请,由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复核。复核不通过的,原则上不受理重复申请。 第十一条对公示有异议或发现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7、、政策等不当行为的,可以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举报。举报应有具体事实依据,反映情况应实事求是,不得捏造事实或诬告陷害他人。没有具体事实依据的举报,一般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中山市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证》实行年检制度,自发证之日起每满一年,由用人单位对被认定人的思想品德、工作表现和业绩进行综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紧缺适用人才资格,收回证书或证明,并在中山市政府门户网站、中山组工网、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进行公告: (一)提供虚假材料;150 (二)学术、业绩上弄
8、虚作假;(三)受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并给予行政记大过或党纪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五)年度考核不合格;(六)出现其他不适于认定的情形。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申报单位一到三年内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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