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信贷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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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照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贷款范围、对象及条件第三章授信额度、期限第四章贷款利率及利息计收第五章贷款方式第六章贷款程序第七章不良贷款管理第八章其他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贷款管理,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依据《商业银行法》、《担保法》、《物权法》、《贷款通则》、“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等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行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

2、原则;(二)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三)责任明确、快捷高效、风险可控、支持三农、服务乡镇的原则。第三条7本办法适用于本行自营贷款、票据承兑和贴现业务。相关业务品种制度另行制订。第一章贷款范围、对象及条件第四条贷款范围和对象为本行服务辖区内从事农业生产、农副产品加工、家庭种养殖以及服务农业的农户;个体工商户;城乡居民;中小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第五条贷款条件(一)自然人借款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一定生活、生产资料。在本市有固定的居住或经营场所;3、从事生产、加工、经营的产品不在国家明令禁止范围内;4、具有合法的收入来源和按期还本付息能力;5、信誉

3、良好,在本行和他行无不良信用记录。(二)企业法人借款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经本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并按规定办妥工商年检,具有人行颁发的有效贷款卡;2、经营状况良好并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主要经营者品行良好,具有相关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3、从事生产、加工、经营的产品不在国家明令禁止范围内;4、在本行开立存款结算账户,结算信用良好;5、信誉良好,在本行和他行无不良信用记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银行不得对其提供授信。(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生产、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三)近两年有欺诈、盗窃等不良行为,或涉嫌犯罪有刑事案底;7(一)在金融机构有不良信

4、用记录,或在公安机关有行为不良记录。第三章授信额度、期限第七条授信额度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具体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经营状况、偿还能力和实际需求确定。但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5%;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0%。第八条贷款期限贷款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以内(含1年)的贷款。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长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贷款。  贷款期限根据贷款品种、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由借贷双方商议后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

5、。 第九条贷款展期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应当在贷款到期日前十个工作日,向本行申请贷款展期,是否展期由本行决定。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申请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展期的,还应当由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出具同意展期的书面证明。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得到批准,其贷款从到期日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账户。第四章贷款利率及利息计收7第十条贷款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及浮动范围内,结合借款人资信情况、贷款风险度协商确定贷款浮动利率,并在借

6、款合同中载明。贷款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 第十一条罚息利率(一)、逾期贷款在借款合同利率基础上按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加收30%-70%确定罚息利率。(二)、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在借款合同利率基础上按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加收50%-100%确定罚息利率。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第十二条利息计收(一)、根据贷款品种,贷款利息采取利随本清、按月或按季计息和收取利息。原则上个人贷

7、款(除消费类贷款)采取利随本清方式计收利息;公司贷款采取按季方式计收利息,如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利随本清。(二)、采取按月结息借款的利息计收日为每月20日;采取按季结息贷款的利息计收日为每季末月20日。第三章贷款方式第十三条本行贷款方式为信用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票据贴现等。根据贷款品种、风险大小,结合客户信誉状况由本行确定。7贷款担保必须符合《担保法》、《物权法》等规定。抵质押率以能够完全覆盖贷款风险为原则,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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