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联社信贷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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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合作联社信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优化客户结构,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支持“三农”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是本县农村信用社信贷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管理制度的基本依据。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信贷人员是信用社信贷经营和管理人员。第二章信贷管理组织体系第四条实行审贷部门分离制度。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经营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经营层次和不同部门承担,实现其相互制约和

2、支持。第五条按照“横向平行制约”的原则,信贷员承担信贷业务的开发、受理、调查、评估和审批后信贷业务的经营管理,信贷管理部门承担信贷业务的审查和整体风险的控制,贷款审批委员会承担大额信贷业务的审批。第六条 实行贷款审批委员会制度。贷款审批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贷会)是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决策的机构,需经审贷会审批的信贷业务,必须经信贷员调查和评估,提出初步意见,送信贷管理部门复查或审议,最后报联社审贷会审批,审贷会如有疑义,可派员复查答复。审贷会由联社信贷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具有评审能力的人员组成,联社主任为审贷会主任委员,联

3、社副主任为副主任委员。每笔贷款由信贷部门负责人(审贷委成员)介绍基本情况发表评审意见,审贷会成员依次评审并发表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审定。第七条 实行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制度。联社对所辖信用社贷款实行授权管理,信用社对发生的信贷业务负全部责任。信用社成立相应的贷款审批小组,信用社主任任组长,副主任任副组长,并报联社审查备案。第八条 实行三级责任人制度。在信贷业务办理过程中,因违章违纪造成贷款损失,调查、经营管理的有权决定人为第一责任人,贷款审查为第二责任人,贷款审批为第三责任人,相应承担各自责任。第九条 实行信贷

4、业务报备制度。授权范围内的信贷业务,要求上报备案的贷款在有权审批人审批后实施前,要按规定的范围向联社报备,对报备联社审查不同意的信贷业务,信用社不得实施。联社应报备贷款未经上级部门审查同意,联社不得实施信贷业务。第三章客户对象和基本条件第十条 客户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第十一条 客户申请信贷业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从事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稳定的

5、经济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记录,能按期偿还本息;原应付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或落实了经信用社认可的还款计划;(三)在信用社开立存款帐户,自愿接受信用社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四)除自然人外的客户,须持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以及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五)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年检手续。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营业许可证;(六)符合信用方式的应提供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七)除自然人外的客户,需有符合规定比例的资本金或规定比例

6、的资产负债率;(八)票据贴现,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票据。各级信用社不得违背和降低上述基本条件提供信贷服务。第四章客户统一授信管理第十二条 实行统一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管理制度。对应授信客户必须遵循“先授信、后用信”的原则,做到授信主体统一、标准统一、内容统一、对象统一,授信的内容是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第十三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信用社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抵押、担保的贷款。第十四条 信用社、联社根据农户的资信程度和资金需求状况,实行择优扶持的政策;对评上信用等级的农户,实行信用放款,确定每

7、户贷款限额原则上为优秀的最高限额为10000元,良好的最高限额为5000元,一般的最高限额为2000元,因地制宜、灵活掌握,对超过限额的符合条件的农户按规定办理联保贷款;对不守信用的农户坚决不予贷款。第十五条 对不同等级的信用农户核发不同级别的资信卡。办理贷款一次核定,随用随贷、周转使用、余额控制。第十六条 为普及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联社与信用社层层制定目标责任制,签定责任书,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落实到社、到人,把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推行纳入年度经营指标考核。第五章信贷业务种类第十七条贷款是指信用社根据客户申请,对其自主

8、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贷款期限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贷款。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不含5年)的贷款。长期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第十八条贷款按方式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一)信用贷款,是指以客户的信誉发放的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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