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农村牧区饮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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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省计委关于青海省农村牧区人畜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来源:颁布单位: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编辑:cllc01添加日期:2004-12-811:12:16文件编号:青政办[2004]12号颁布日期:2004-01-16实施日期:2004-01-16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工程管理第三章 供水管理第四章 水费计收管理第五章 奖惩第六章 附则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水利厅、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制定的《青海省农村牧区人畜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一月十六日  青海省农村牧区人畜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省水利厅、省计委)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农村牧区人畜饮水工程运行管理,确保农村牧区供水工程安全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改善农牧民群众生活用水,保证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畜饮水工程是指县以下的乡镇、集镇、村社等各类入户或集中式供给农牧民生活用水的供水工程设施(以下简称供水工程)。  第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辖区内的所有供水工程,负责工程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  供水工程必须在优化水资源合

3、理配置的基础上,搞好规划,实行水资源的统一管理、统一调配。任何单位、个人投资兴建的农村牧区供水工程,必须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资源管理的要求,报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 以国家和集体投资为主兴建的供水工程,应明晰产权,明确管理责任,建立健全管理机制。  由私人投资或股份制修建的供水工程,由业主负责管理。  分散型供水工程由受益农牧户负责管理。  第五条 供水工程水费标准以饮水保本、非饮水盈利的原则合理制定,凡因不缴纳水费或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供水困难的,应当加强管理,国家不再给予补助。  第六条 要积极推行供水工程管理制度改革,因地制宜确定管理方式,明确管理权

4、限。采用专业管理机构和用水户协会有机结合的管理体制,骨干工程由县水利部门或专业机构管理,一般工程由用水户协会管理。第二章 工程管理  第七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供水工程负责组建工程管理单位,明确管理职责,制定有效的管理办法。  管理单位要按照现代企业管理要求,建立以水养水的良性管理、运行机制,实行企业化管理,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八条 供水工程可结合当地实际,因地制宜采取承包、租赁等多种形式,明确所有权,搞活运行管理权。实行承包、租赁等运行管理形式的供水工程,要依法签订合同,并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接受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合同执行情况的管理和

5、监督。  第九条 供水工程要实行名册管理,对所解决的饮水困难工程建档立卡,并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查。  第十条 供水管理单位所需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业务能力和一定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  供水工程的定员应根据其供水规模确定。  第十一条 供水工程管理人员必须实行持证上岗,上岗前要进行岗前培训,并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供水管理人员实行定期培训和考核。  供水工程管理人员每年进行一次体检,体检合格者方可上岗。  第十二条 为确保工程安全运行,根据《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供水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和水源保护区。在供水工程水源保护区和管理范围内,兴建工程、建筑

6、物及其它建设活动,必须首先报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在其它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禁止在水源保护区和工程保护范围内堆放垃圾、排放污染物。  第十三条 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要根据供水工程运行管理需要,制定完善的工程运行管理制度,健全岗位职责。  为保证供水工程的正常运行,工程管理人员应对供水管网定期进行检查维修。第三章 供水管理  第十四条 供水工程实行计划供水,计量用水,有偿供水,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收费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十五条 供水工程入户的,由管理人员统一安装计量设施,所用计量设施必须是经过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的产品,确保用水计量准确。

7、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动、破坏、拆装供水设施和私自在供水管网上接水。  第十六条 供水管理单位要树立服务意识,搞好对用水户的服务工作,满足用水户对供水水量、水质的要求。  第十七条 供水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供水管理单位应请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对供水水质进行定期检查和化验,确保供水安全。  第十八条 供水工程管理单位首先要保证项目批准实施范围内的供水需要,在不影响原供水区供水的情况下,可根据其供水能力,适当扩大供区范围,以充分发挥效益。  第十九条 工程管理单位应对供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巡查,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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