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农村牧区新型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试行)

青海省农村牧区新型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试行)

ID:39990645

大小:32.0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9-07-16

青海省农村牧区新型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试行)_第1页
青海省农村牧区新型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试行)_第2页
青海省农村牧区新型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试行)_第3页
青海省农村牧区新型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试行)_第4页
青海省农村牧区新型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试行)_第5页
资源描述:

《青海省农村牧区新型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试行)》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青海省农村牧区新型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试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农村牧区新型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政[2004]25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加强我省农牧区新型合作医疗管理工作,逐步建立科学、规范、合理的筹资、运行、管理、监督机制,确保农牧区新型合作医疗工作的健康、稳步发展,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青海省农村牧区新型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试行)》印发各地区、各部门,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OO四年四月十四日      青海省农村牧

2、区新型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农村牧区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提高农牧民健康保障水平,促进农村牧青海省人民政府区经济、社会统筹协调发展,根据国家关于农村牧区卫生工作和农牧民健康保障的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村牧区新型合作医疗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牧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及社会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牧民互助共济的医疗制度。第三条新型合作医疗坚持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保障适度、因地制宜、持续发展、科学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第四条建立新型合作医疗制度要先行试点,不断完善,典型示范,逐步推广,稳步发展。随着农牧区经济社会发展及农牧民收入的增加

3、,逐步提高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社会化程度和农牧民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建立和完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农村牧区新型合作医疗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统筹,统一管理,设立独立的合作医疗专项基金。第七条省、州(地、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卫生、发展改革、财政、农牧、民政、审计、药品监管、扶贫等部门组成的新型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成立由政府有关部门和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农牧民代表组成的新型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监督新型合作医疗工作。村(牧)委成立新型合作医疗管理监督小组,负责本村(牧)委会

4、新型合作医疗宣传、组织、监督工作。第八条州(地、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分别设立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合管办),负责具体业务工作。所需人员由同级政府在核定的编制内调剂解决,其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全额拨付,不得从新型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第九条州(地、市)合管办的主要职责是:(一)协调有关部门筹集合作医疗基金,负责基金使用的监督;(二)对本地区新型合作医疗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三)统计、分析新型合作医疗信息,总结、汇报合作医疗工作。县(市、区)合管办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实施新型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实施细则和各项规章制度;(二)管理新型合作医疗基金,审

5、核、报付参加合作医疗农牧民的医疗费用;(三)负责日常宣传、教育工作;(四)统计、分析新型合作医疗信息,总结、汇报工作;(五)指导、检查、监督、评估乡作医疗工作。乡(镇)合管办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动员农牧民参加新型合作医疗,负责注册登记及新型合作医疗证发放工作;(二)负责农牧民个人缴费的归集并及时上交县(市、区)合管办;(三)按照授权,负责参加合作医疗农牧民医药费用的审核、报付;(四)收集、分析、整理和上报相关信息。第十条卫生部门负责新型合作医疗的组织、管理、协调和督导。财政部门负责将新型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和人员、工作经费纳入预算,及时足额拨付,并制定新型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制度,监督基金使

6、用。民政部门负责特困农牧民医疗救助工作。审计部门负责合作医疗基金审计工作,定期审计监督。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农牧区卫生和新型合作医疗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发展。扶贫部门负责把贫困地区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列入扶贫规划统筹安排。农牧部门负责新型合作医疗政策宣传和对农牧民的宣传工作。药监部门负责农牧区药品市场监督、管理。宣传、教育、计生、人事等部门结合本部门工作,在政策宣传、健康教育、人才培养等方面积极支持配合新型合作医疗工作。第三章基金筹集第十一条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实行农牧民个人缴费、政府资助、集体扶持和社会多方筹资相结合的筹资机制。新型合作医疗基金来源:(一)参加新型合作医疗农牧民每年的缴费;

7、(二)中央、省、州(地、市)、县(市、区>政府财政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三)县(市、区)民政部门从贫困农牧民医疗救助资金中为特困户代交的个人缴费;(四)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助;(五)其它。 第十二条农牧民以家庭为单位缴费,缴费标准不低于每年每人10元。第十三条农牧民个人缴费,由乡(镇)政府或财政所在每年秋粮收购征收农牧业税时或其它适当时间一次性代收。县(市、区)、乡(镇)合管办要与农牧民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