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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管理办法(2013年1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3年2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4号公布 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农牧民享有基本医疗服务,维护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人员(以下简称参加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牧民自愿参加,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享有、便民惠民、保障基本的原则,按照个人缴费、集体扶持、政府补助等方式筹集资金,为
2、农村牧区居民建立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第三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自治区实行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盟市级统筹制度。 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协调机制,多渠道筹集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资金。 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的日常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 审计、民政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牧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的组织、筹资、宣传、公示等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11 第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参加人 第九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农村牧区户籍居民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加户籍地的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 已经参加其他基本医疗保险
4、的,不得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 第十条 未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并居住在苏木乡镇的城镇户籍居民可以自愿选择参加户籍地或现居住地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 第十一条 具有自治区农村牧区户籍但在自治区内非户籍所在地居住一年以上,且未参加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的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在现居住地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 第十二条 农村牧区户籍的入托儿童、在校中小学生应当随其父亲、母亲或者其他监护人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 第十三条 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的人员按照规定缴费后,经办机构应当将其登记注册为参加人,享受
5、缴费期年度内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待遇,不按规定缴费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四条 婴儿出生当年免缴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的个人费用,随其父亲或者母亲一方共同享受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待遇。 第十五条 参加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规定享受医疗费用报销; (二)查询、核对缴费以及获得报销情况; (三)了解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与使用情况;11 (四)参与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监督;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参加人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时足额缴纳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个人
6、费用; (二)遵守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规章制度; (三)在就医和获得医疗费用报销时如实提供本人相关资料和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 基金筹集与管理 第十七条 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基金来源包括: (一)参加人个人缴纳费用; (二)财政补助资金; (三)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扶持资金; (四)社会捐赠资金;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来源。 第十八条 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筹资标准应当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筹资标准,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 第十九条 新型农村牧
7、区合作医疗个人缴费实行预收制,当年筹集下一年度个人缴费资金,每年筹集一次,个人集中缴费时间截止到当年12月20日,特殊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缴费的可延长至下一年度2月份最后一天。11 第二十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受其委托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为个人缴费收缴单位,经办机构可以委托金融机构代收代缴。 收费后应当向缴费人出具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缴费票据,资金转入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第二十一条 农村牧区五保对象、孤儿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个人缴费由民政部门医疗救助基金全额资助。 农村牧区低保对象、重点
8、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个人缴费由民政部门医疗救助基金按照不低于人均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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