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达州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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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达州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达州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达州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达市府办〔2011〕5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达州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己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达州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促进和加快我市服务业发展,根据财政性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

2、办法。第二条依据中共达州市委、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设立“达州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并由市财政局负责管理。第三条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来源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有关上级部门拨入的资金;其他途径筹措的资金。第四条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必须按照“全面规划、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专款专用”的原则,重点用于我市现代物流业、商贸流通业、文化旅游业、教育培训业、科技信息服务业、中介和社区服务业的发展。第二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重点第五条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达州市服务业发展规划要求,支持生产性服务

3、业发展壮大、民生性服务业完善功能、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第六条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一)列入国家和省、市的重点行业、区域的服务业项目;(二)物流园区(中心)、会展中心、大型市场(商场)、景区(点)等基础建设及配套建设;(三)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和高新技术改造传统服务业,发展现代服务业;(四)农村服务体系、社区服务体系、商贸服务体系和家庭服务业体系的信息、监测平台建设;(五)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六)服务业品牌建设、人才培训;(七)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上市等。第七条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为财政补助、贷款贴息、奖励三种方式。对以银行贷款为主并已获得银行贷款的项目,采取

4、贷款贴息的方式予以扶持;对无银行贷款的项目,采取补助的方式予以扶持;对其它强辐射、低能耗、高就业、财政贡献大的项目采取奖励的方式予以扶持。单个项目的补助、贴息、奖励金额最多不超过100万元。第八条同一项目(含其他列入服务业专项资金的补助)只享受一次财政专项补助,即已享受市财政或其他部门补助的,服务业专项资金不再重复安排(中央、省级财政专项补助的除外)。第九条服务业专项资金补助、奖励、贴息每年兑现一次,当年符合条件的项目由申报单位提出申请,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审核评审验收合格后,由市财政局兑现补助、奖励、贴息资金。第三章专项资金申报、审批及拨付程序第十条市

5、商务局、市财政局根据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全市服务业发展目标,拟定当年重点扶持项目指南。申报单位分别向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提出项目扶持申请,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及相关部门对申请单位的资格条件及项目相关资料进行预审,建立项目储备库。第十一条申报专项资金的单位应报送以下材料:(一)专项资金申请文件;(二)达州市境内登记、注册的单位法人证照复印件,税务登记复印件;(三)本单位年度财务报表、年度纳税情况证明;(四)申报银行贷款、财政贴息的项目需提供相关银行贷款合同和贷款承诺书等凭证。(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及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材料。第十二条县属申报单位由各地商

6、务局、财政局及相关单位审核后,上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属申报单位直接向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申报。第十三条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可委托相关机构或组织专家对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进行评审。第十四条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及相关部门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提出补助、贴息、奖励意见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联合行文批复下达项目资金,并由市财政局按预算资金拨付程序核定拨付项目资金。第十五条下达到市本级申报单位的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到申报单位帐户;下达到县(区)申报单位的专项资金拨付到县(区)级财政部门,县(区)级财政部门应在收到资金后及时拨付到申报单位;特殊情况可由市财政局直接

7、下达到申报单位。第十六条市商务局及相关单位协助市财政局加强专项资金监管,督促申报单位按计划进行项目建设,确保项目按期完成,并会同市财政局共同组织项目的审查验收。第四章专项资金的管理及监督第十七条项目申报单位收到的项目补助资金,应计入资本公积金;收到的项目贴息资金,冲减财务费用。第十八条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及相关部门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信息反馈;会同市商务局、市审计局不定期对项目申报单位使用专项资金情况进行抽查,严防资金流失和挪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第十九条资金计划下达项目申报单位后,项目申报单位不能按计划实施或建设内容

8、、投资方案有重大调整的项目,应按原申报程序逐级上报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凡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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