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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阜南县引进外来投资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社会各界人士招商引资的积极性,激励全社会多渠道、多层次参与我县招商引资,维护和保障招商引资项目引进人的正当利益,推动我县经济快速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对象国内外个人或组织(包含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不含有偿服务的招商中介组织,以下统称引资者),通过各种渠道,利用各种方式引进本县行政区域(以下简称本县)以外的客商来本县投资成功的,按本办法对引资者实行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奖励范围一、资产投入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一产项目。二、固定资产投入200万元(含200万元)以
2、上的工业项目。三、固定资产投入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宾馆、餐饮、沐浴休闲、娱乐业及建成开业的专业市场。四、引进县外企业、客商或自然人无偿捐赠款物总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不含对上争取款物)。 第四条非奖励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为引资单位(个人)的招商引资实绩,但不予奖励:一、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挖掘的;二、从事砖、瓦等传统建筑材料生产加工的;三、未正式投入使用的市场建设项目:四、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五条奖励标准一、引进一产项目,投资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内的,按实际到位资金6%。的比例奖励: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3、按8%。的比例奖励: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按10%。的比例奖励: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按12%。的比例奖励。二、引进二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按实际到位资金6%。的比例奖励;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按8%。的比例奖励:1000万元以上每增加500万元,奖励标准增加1个千分点。三、市场建设项目按4%。奖励,其他三产项目按3%。奖励。四、捐赠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的3%奖励。 第六条引进项目成功的标准一、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二、项目建设进度已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6
4、0%以上:三、企业资产重组项目法律手续完备,资金全部到位,企业正常运营。 第七条引资者资格确认一、引进内资、外资和资产重组、高新技术项目资金的,由县招商办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后,报县招商引资委员会确认。引进捐赠款物的由县招商办会同受益方和捐赠方认可后报县招商委确认。二、引资者应到县招商引资委员会办公室领取并按要求填写《阜南县外来投资引资者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并经投资客商签字确认后交县招商引资委员会办公室备案。三、引资者是多人或多个组织的,只奖励牵头单位(个人)一家。 第八条奖金分配与使用一、项目引进人系财政供养人员,奖金发给其所在单位,由单位从奖金中扣除20
5、%-50%的招商成本后自行分配给有功人员。(县六大班子成员,引资成功,也按本办法给予奖励)。二、项目引进人员属非财政供养人员或单位的,无招商成本的奖金直接发给其本人或单位。 第九条奖励方式每半年奖励一次,每年7月份兑现上半年奖金,下一年的一季度兑现上年度下半年奖金。 第十条奖金来源引进项目奖金统一由县财政兑付。 第十一条奖励监督一、对县政府批准奖励的引资者,将其名单和引进的项目对全县公布,15日内无异议的,实施奖励。二、如发现弄虚作假的,除追回所有奖金外,还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县招商引资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05年
6、1月1日起执行。阜南县委、县政府原有的相关奖励政策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