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进县外资金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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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威委发〔2009〕16号中共威远县委威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远县引进县外资金奖励办法》的通知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县委各部委,县级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现将《威远县引进县外资金奖励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中共威远县委威远县人民政府2009年11月20日—4—威远县引进县外资金奖励办法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主动承接产业转移,加快招商引资步伐,进一步扩大开放合作,促进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内江市承接产业转移奖励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奖励对象外来投资方确认的引资人(

2、引资人属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务、公职人员的,比照奖励标准实行工作经费补贴,补贴的50%用于弥补引资人所在单位招商引资工作经费,50%用于引资人差旅补助)。第三条 奖励范围(一)工业项目:引进县外资金形成固定资产50万元以上的。(二)社会公共事业及基础设施项目:引进县外资金形成固定资产50万元以上的。采用BT、BOT方式的投资只纳入统计,不予计奖。(三)农、林、水等其他农业项目:引进县外资金形成固定资产10万元以上的。(四)经营性服务项目:引进县外资金兴建商场、市场、宾馆等项目形成固定资产30万元

3、以上的。(五)企业进行股权置换引进资金用于新增固定资产的部分。以上项目均不含土地款和房地产投资项目。—4—第(一)、(二)、(三)、(四)项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第(五)项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安排。各类投资项目按外来投资所占份额计奖。对原享受优惠政策的外来投资企业(项目)转让或转租给县外投资者的,其转让或转租的资金不纳入对引资人奖励的计奖范围,只按该企业当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计奖。第四条 奖励标准对引进县外资金形成固定资产的投资总额,5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引资人100万元;5亿元以内(含5亿元)的分段计算

4、累计计奖,即5000万元以内(含5000万元)部分按3‰计算,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含1亿元)部分按2‰计算,1亿元以上至2亿元(含2亿元)部分按1‰计算,2亿元以上至3亿元(含3亿元)部分按0.9‰计算,3亿元以上至4亿元(含4亿元)部分按0.8‰计算,4亿元以上至5亿元(含5亿元)部分按0.7‰计算。县内外合资项目根据县外投资股份比例折算计奖。引进域外银行贷款按形成固定资产的1.5‰计奖。企业进行股权置换引进的资金用于新增固定资产,按形成固定资产实际投资总额的0.5‰计奖。第五条 申报条件及

5、审批程序(一)申报条件。引进项目的工商和税务关系注册登记在我县行政辖区内,且该项目已正式投产运营或股权置换成功。—4—所有获奖项目除社会公共事业及基础设施项目外,均要对我县税收增长有贡献。(二)审批程序。由投资方或引资人到县招商局申报,并提供外来资金到位的银行凭证、投资项目的工程预决算报告、正式票据、会计凭据和其他相关资料。县招商局初审,县审计局、县财政局、县统计局、县监察局专项核实,县对外开放暨招商引资领导小组核查确认,报县委、县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五条 本办法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

6、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此件从四川党政网发出)主题词:招商引资引进县外资金奖励办法通知中共威远县委办公室2009年11月20日印(共印26份)—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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