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山县旧村改造拆迁安置实施办法

铜山县旧村改造拆迁安置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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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铜山县旧村改造拆迁安置实施办法第一条为确保旧村改造工程的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徐州市政府98号令、徐州市政府78号令、徐政发[2007]23号以及铜政发(2006)7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村庄改造,并需要对被拆迁人安置补偿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铜山县旧村改造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县旧村改造拆迁安置工作。第四条本办法施行后,对列入旧村改造的村暂停办理下列事项:(一)新批地和其他建设用地;(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三)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四)以被拆迁房屋为注册住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五)审批改变房屋、土

2、地用途。暂停期内,擅自办理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的,在旧村改造时不予认定。暂停期内,因出生、婚嫁和复转退伍、大中专院校学生及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确需办理户口迁入且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严格审查后办理入户手续。被改造的村庄改造完毕后,暂停办理的事项自动解除。第五条国有土地上的拆迁安置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拆迁安置补偿,按徐州市政府第78号令、铜政发[2005]166号、铜建发[2005]第28号及铜价字[2005]第5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6国有土地居民住宅房屋的拆迁,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方式,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安置补偿方式。具体标准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

3、第78号令规定,由具有评估资质三级以上(含三级)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补偿数额;选择产权调换的,由评估机构对被拆迁人原合法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进行双评估,双方互找差价。非住宅房屋由具有评估资质的部门参照《徐州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技术规则》进行评估。住宅房屋改为非住宅房屋的,安置补偿标准执行铜政发[2005]166号文件。拆除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非住宅房屋的,由被拆迁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过渡和安置。有条件退后复建和改造的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免收各项规费并从速办理新建房手续。所拆除房屋由原登记机关注销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在房屋拆迁中产权人与使用权人属同一人的实行一次

4、性综合补助,具体标准:(一)商业门面房:1、铜山新区为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0元。2、其他镇区为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0元。(二)其它非住宅房屋:1、铜山新区为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0元。2、其他镇区为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00元。产权人与使用权人不属同一人的,只补偿产权人,不补偿使用权人,因房屋拆迁产生的纠纷由产权人自行解决。以上补助费由被拆迁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包干使用。第六条集体土地上的拆迁安置补偿安置实行产权调换安置。安置面积以依法认定的原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结合被拆迁人家庭人口,并按下列标准执行:6(一)每户原人均合法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上的(含40平方米),按人

5、均建筑面积40平方米给予安置;(二)每户原人均合法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下的,可按人均40平方米给予安置,安置总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控制标准的70%,每户总面积少于70%的,按每户实际总面积计算,不再享受提前搬家的奖励面积,超过实际合法建筑面积的部分按600元/平方米的价格购买。第七条合法建筑面积的认定(一)合法建筑面积是指不超过宅基地控制标准,且经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批准或者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面积。1987年6月26日《江苏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实施前建造、以后未经改造、扩建,且仅有此一处宅基地上的住宅房屋,认定为合法建筑面积;(二)只有土地使用证明,没有建筑工程规划许

6、可手续的,认定主房二层建筑面积且不超过宅基地面积的70%为合法建筑面积。第八条家庭人口是指有正式户口并在被拆除房屋中长期居住的成员。暂时居住、空挂户口及公告后迁入的户口不予计算,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计入家庭人口:(一)户口在被原拆迁房屋所在户中,正在服役的军人;(二)夫妻之一在外地工作的;(三)原户口在被拆迁房屋所在户中,正在上学的子女;(四)原户口在被拆迁房屋所在户中,正在服刑的劳教或劳改人员,且服刑前实际居住其中的;(五)离退休人员回原籍的;(六)符合生育政策正常出生的人口。第九条安置楼房的选取应立体切块,高低搭配,但有特殊情况的按下列标准执行:(一)明显残疾并有证明的,应照顾

7、在一层安置;6(二)凡本村村民年龄在70岁以上的,应照顾在一、二层安置;(三)凡积极提前搬家的,按交房的先后顺序优先挑选安置房,并在三日内与拆迁人签订协议结清房屋差价。否则视为放弃优先选房权利。第十条凡拆迁仅安置一套住房且房屋面积达不到最小户型的,可以照顾安置到最小户型。第十一条几代人同在一户口簿上,实际已分户结婚居住且有宅基地的,可以考虑分户安置。第十二条孤寡老人由村集体集中安置,享受低保人员按政策达不到安置最低标准的,可安置到最低标准。第十三条安置楼房一律实行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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