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平县城市管理责任单位监督考核暂行办法

西平县城市管理责任单位监督考核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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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平县城市精细化管理监督考核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管理各责任单位履行职责,提高管理效能,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和城市管理长效机制的落实,结合我县城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办法所称监督考核对象是指县政府在我县城市管理责任界定中明确的具有城市管理职责的县直机关、县有关单位第三条 责任单位监督考核工作由县住建局负责。 第四条 城市管理监督考核坚持监督检查与履行职责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阶段考核与综合评定相结合,奖优罚劣和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 监督考核信息通过市政府办公业务资源网向各责任

2、单位发布,各责任单位应安排人员负责信息的接收、传递、处理和反馈工作。第二章 督查工作 第六条 实行督查责任区制。设立专门督查队伍和人员,明确督查区域和工作责任,对城市管理工作实施工作督查。  第七条 实行督查员日督查工作制。督查员按照各自督查责任区域,每日对各责任单位管理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督查情况汇总后上报住建局。重要或突出的问题应随查随报。5  第八条 实行日通知整改制度。对上报的重要或突出的问题,住建局立即通知责任单位予以解决。  第九条 实行督查情况每周公布制度。由住建局根据每周督查情况进行综合汇总,对各责任单位存在

3、的突出问题在《西平电视台等媒体上予以公布,同时上报县有关领导。  第十条 实行限期整改通知书制度。住建局应对责任单位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未按要求整改的,住建局应上报城市管理指挥中心,向有关责任单位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  第十一条 实行集中整治公告制度。对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后仍未解决,且问题严重的,由住建局发布集中整治公告,责任单位应增投人力、物力集中时间进行整治。第三章 考核工作  第十二条 监督考核分为日、月、季、年考核。督查员根据当日督查情况,扣除各责任单位的相应分数,从每个责任单位的基础分中减去扣分,则为得出该责任单位城

4、管工作日督查考核成绩;月督查考核成绩根据日督查考核成绩评定;根据月督查考核成绩来评定季度和年度督查考核成绩。  第十三条 责任单位对城市管理工作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单位追加扣分,追加扣分标准为:  1.被县级媒体曝光,查证属实的,每次扣2分;被县级以上媒体曝光,查证属实的,每次扣4分。5  2.凡县领导批示件所指出的问题,查证属实的,每次每件扣4分。  3.被县住建局通报批评的,每次扣5分。  4住建局通知后,未按要求整改的,按项目扣分标准的2倍扣分;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后,未按时整改的,按项目扣分标准的3倍扣

5、分;逾期仍不整改、被下达集中整治公告的,按项目扣分标准的6倍扣分。  5.影响全限重大活动和迎检工作或造成群众上访事件,查证属实的,每件次扣10分。  6.有其它严重影响城市管理工作情形的。同时符合以上几种情形的,按最高追加扣分计算,不重复扣分。  第十四条 在城市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工作受到社会各方面表扬等有较大影响的,按对应的扣分标准加分。  第十五条 对各责任单位的综合考核。依据月、季、年督查考核成绩与重大不良影响问题扣分和有关加分进行综合评定,确定各责任单位的月、季、年综合考核成绩。第四章 评比工作第十六条 阶段性评比

6、分为周简报、月通报、季排名。住建局5对周检查总体情况做出评价,列出各责任单位主要扣分项目,并予以警示;每月编发一期通报,讲评本月责任单位履行职责情况,公布上月考核得分情况、推广先进管理经验,对工作不力、发生问题多的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每季度根据对各责任单位的综合考核成绩以组为单位进行一次排名评比,并将结果予以公开发布。  第十七条 年度评比以月、季考核评比结果为基础,参照年度综合验收考评情况,对各责任单位年度城市管理工作进行综合评价。依据评比结果确定各组责任单位年度总排名和优秀(基础分80%以上)、良好(基础分70%-79%)、合格

7、(基础分60%-69%)、不合格(基础分60%以下)的格次,作为年度奖罚的主要依据。第五章 奖惩  第十八条 县政府将责任单位的城管工作列入年度工作目标实施考核和奖惩。  第二九条 责任单位的奖惩由住建局提出意见,报限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每月督查考核评比成绩较好的责任单位,由住建局给予通报表扬;每季度每组排名第一的责任单位,由县政府给予通报表扬,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二十一条 每月督查考核评比成绩较差的责任单位,由住建局给予通报批评;每季度考核排名各组最后一名的责任单位,由住建局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并上报县政府备案

8、,考评成绩未达到基础分的合格档次的,由县政府给予黄牌警告一次,年终不得被评为“城市管理模范单位”。5  第二十二条 一年中被县政府两次黄牌警告的责任单位,取消该单位其他评先资格。  第二十三条 对同一问题连续三次下达整改通知书或下达一次集中整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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