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设施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

《湖北省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设施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

ID:39990034

大小:39.5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9-07-16

《湖北省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设施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_第1页
《湖北省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设施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_第2页
《湖北省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设施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_第3页
《湖北省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设施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_第4页
《湖北省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设施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_第5页
资源描述:

《《湖北省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设施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湖 北 省 环 境 保 护 厅湖 北 省 经 济 委 员 会湖 北 省 财 政 厅湖 北 省 物 价 局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中监管局文 件鄂环发〔2009〕6号关于印发《湖北省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设施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林区环保局、经委、财政局、物价局,省电力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为进一步强化脱硫运行监管,提高脱硫装置的投运率和脱硫效率,减少二氧化硫排放,促进环境保护,现将《湖北省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设施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湖北省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设施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

2、〇九年八月十一日 主题词:环保 脱硫设施 运行 管理 办法 通知 附件:《湖北省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设施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燃煤机组脱硫装置运行监管,提高脱硫装置投运率和脱硫效率,深入开展环保绿色电力调度工作,促进国民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和谐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范围内由省级及以上电网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的燃煤发电机组(简称统调燃煤机组)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其它非统调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企业自备发电机组)锅炉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建立

3、多部门定期协调机制,以进一步完善火电行业二氧化硫控制监管体系,改进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水平。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燃煤机组脱硫设施运行的日常监管,定期核定和公布燃煤机组脱硫设施投运率、脱硫效率和排污费征收等有关情况;省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脱硫电价扣减资金的使用管理;省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环保绿色电力调度方案并监督实施;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扣减燃煤机组脱硫电价款,监督脱硫电价执行情况;华中电监局负责电力企业和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的监管;省电力公司配合省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环保绿色电力调度方案并负责落实,提供湖北电网燃煤机组烟气脱硫在

4、线监测系统主站的监测数据。第四条 所有燃煤机组必须按期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和烟气脱硫在线监测系统的安装和验收,实时监控脱硫系统的运行情况,并按要求分别与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电力公司联网运行。第五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前,需按照《湖北省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测系统建设方案编制规范》编制方案,并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方可实施建设。该系统烟气采样装置必须按要求设置在旁路排放原烟气与净化烟气汇合后的混合烟道部分,确实因客观原因无法规范安装的,应在旁路烟道加装烟气温度和流量采样装置。第六条 所有脱硫设施必须安装完成分布式控

5、制系统(或集散控制系统,简称DCS系统),DCS系统应按照环保部《关于加强燃煤脱硫设施二氧化硫减排核查核算工作的通知》(环办[2009]8号)有关规定,如实记录各项参数。在旁路烟道加装的烟气温度和流量等参数应记录入DCS系统。DCS系统应提供与烟气脱硫在线监测系统进行数据通信的接口。第七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DCS系统纳入脱硫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同时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能通过脱硫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第八条 安装脱硫设施的燃煤发电企业,可持国家或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脱硫设施验收合格文件,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自验收

6、合格之日起执行燃煤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或脱硫加价。省电力公司按照燃煤发电企业实际脱硫上网合格电量支付脱硫电费,不得任意扣减。第九条 安装脱硫设施的发电企业要保证脱硫设施的正常运行,入炉煤硫份不得超过脱硫设施设计煤质要求,严禁开启烟道旁路运行和严禁脱硫设施无故停运。脱硫设施因改造、更新、维修或喷油助燃需暂停运行而开启旁路的,需按有关规定提前将暂停原因、暂停起止时间等情况报当地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及时通知省电力公司。因脱硫系统事故需紧急停运的,应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于脱硫设施停运时间超过

7、72小时无法恢复运行的,要主动申请机组停运。第十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单位和发电企业应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烟气脱硫在线监测系统数据的正常采集和传输。不得擅自整定有关仪表定值或改变测量数据。第十一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和DCS系统要确保能随机调阅各项运行参数及趋势曲线,相关数据至少保存十二个月以上。第十二条 所有取得脱硫电价的燃煤机组,必须建立生产运行台账,记录脱硫设施主要设备运行和维护情况,并记录烟气连续监测数据、机组负荷(锅炉负荷)、燃料硫份和脱硫剂的用量、厂用电率、脱硫副产物产生量和处置情况、旁路挡板门启停时间、运行

8、事故及处理情况等。运行台账必须妥善保管,以备核查。各发电企业须指定专人负责,于每月初3个工作日内按指定格式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月脱硫设施运行有关数据,不得迟报、漏报、虚报。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每月对燃煤机组脱硫设施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