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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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连云港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房屋拆迁评估行为,维护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房地产估价规范》、《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涉及房屋拆迁的房地产评估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从事房屋拆迁评估的机构,应当具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三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注册证》的人员,不得以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从事房屋拆迁评估业务。房屋拆迁评估人员

2、应当参加国家、省、市拆迁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考核,取得《拆迁评估上岗证》。第四条房屋拆迁评估活动实行评估机构准入备案制度。具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三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经市拆管办同意备案后,进入本市拆迁评估机构名录。申请备案时,应当向市拆管办提交下列资料:1、要求备案的申请报告;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相关证明;3、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7—1、单位简介;2、单位的组织章程及主要的内部管理制度;3、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4、经劳动部门备案的正规劳动合同及估价师自注册或转入

3、注册以来缴纳养老、医疗、工伤、住房公积金的证明;5、从业人员登记表(按市拆管办提供的表格填写,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6、连云港市拆迁评估机构登记表(按市拆管办提供的表格填写);7、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相关工作人员经市级以上职能部门培训合格的相关证明;8、市拆管办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市拆管办每年向社会公示一批资质等级高、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评估机构,供拆迁当事人选择。第五条获准备案并经公示的拆迁评估机构可以在资质许可条件下从事以下拆迁评估活动:1、拆迁项目概算资金评估;2、对被拆迁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进行评估

4、;3、在规定期限内受被拆迁人委托对被拆迁房屋重新评估;4、对拆迁范围内的土地进行评估(需有相应的土地评估资质);5、对拆迁范围内部分构筑物重置价进行评估;—7—1、受拆迁当事人委托,对房屋附属设施补偿进行评估;2、市拆管办允许的其它与房屋拆迁有关的拆迁评估活动。第六条拆迁评估机构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确定被拆迁房屋、合法院落的补偿价格及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拆迁的评估活动和评估结果。第七条拆迁评估机构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共同选定,并请公证机构予以公证。第八条拆迁评估机构

5、被确定后,对房屋拆迁评估应当遵循下列程序:1、明确评估基本事项,签订拆迁评估委托协议;2、查阅相关资料,拟订作业方案,开展前期调查;3、进行实地查勘,对照产权资料,明确估价对象的实体、区位和权益状况,核实其房屋用途、性质;4、参照技术规范,进行评估测算;5、确定评估基准,并将“标准样本房屋”的基准价格报市拆管办审查备案;6、确定分户估价结果,将评估结果及相关明细资料汇总报送委托方;7、根据拆迁当事人的要求,现场咨询答疑,或对其做出书面解释和说明;8、完成评估资料的归档、验收。第九条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同一拆

6、迁范围内被拆迁房—7—屋,原则上委托一家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需由两家或两家以上评估机构评估的,评估机构之间应当就拆迁估价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等进行协调并执行共同的标准。第六条拆迁人或拆迁人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向评估机构提交《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调查情况、被折迁房屋权属证明和土地使用权证等资料。未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未履行委托合同约定等义务,造成评估失实或者其它后果的,由拆迁人或拆迁人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承担相应责任。第七条被拆迁人有义务向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房地产相关资料,协助评估机构开展现场调查

7、、勘测、拍摄等工作。被拆迁人提供的资料:1、房屋所有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土地使用权证;3、户籍证件;4、合法的房屋租赁手续;5、设有典权、抵押权以及进行分户、析产的相关证件;6、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完税凭证;7、其它相关有效证件。第十二条评估机构在评估作业前,应当成立项目组,项目组成员不得少于3人,其中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少于2人;应当编制项目评估作业方案,评估作业方案应包括组织领导、人员分工、作业程序、进度计划、质量保证、服务承诺等内容。—7—第十三条房屋拆迁评估人员应当向被拆迁人、房屋承

8、租人出示《拆迁评估上岗证》,做好评估咨询、解释工作;未出示《拆迁评估上岗证》的,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有权拒绝配合评估。第十四条拆迁评估人员应当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施查勘,认真做好实地查勘记录,拍摄能够反映被拆迁房屋状况的照片和影像资料。实地查勘记录应由实地查勘的评估人员、拆迁人、被拆迁人签字认可。被拆迁人不让评估人员和拆迁工作人员进门,拒绝查勘、评估、洽谈,在拆迁期限内不提供合法资料,影响拆迁工作正常进行的,应当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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