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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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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评估实施办法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评估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中金所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等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主要评估范围:对自然人股指期货投资者的基本情况、相关投资经历、财务状况和诚信状况等方面进行适当性综合评估,结合对客户其他情况的了解,评估其是否适合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第三条综合评估的经办部门和岗位职责由开户经办人员作出初评,复核评估人员进行复核评估;第四条复核评估员应当根据综合评估情况填写《股指期货自然人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表》,投资者、市场开发人员、
2、开户经办人、复核评估人、营业部负责人、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当在综合评估表上签字,总经理应当在综合评估表上签字或盖章。第五条评估标准:依照交易所操作指引,综合评估满分为100分,其中基本情况、相关投资经历、财务状况、诚信状况的分值上限分别为15分、20分、50分、15分。对于存在不良诚信记录的投资者,复核评估员应当根据情况在该投资者综合评估总分中扣减相应的分数,扣减分数不设上限。第六条公司坚持“客观全面、审慎严谨、明确责任”的原则对每位投资者进行评估。不得为综合评估得分在70分以下的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第七条公司要求投资者对综合评估各项标准提供证明材料。未能
3、提供证明材料的项目评分为零。第二章基本情况评估8第8页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评估实施办法第八条投资者基本情况包括年龄与学历两个方面,评估分值上限分别为10分与5分,两项评分后相加为投资者基本情况得分。第九条投资者应当提供有效的本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期货公司开户经办人员应当按照实名制开户的要求核实和验证投资者身份和年龄。第十条投资者提供的学历证明材料为其本人最高毕业证书及其复印件;学位证明材料为其本人最高学位证书及其复印件。第十一条年龄和学历评分标准:内容评分标准年龄18-22(含)1分,22-60(含)10分,60-70(含)1分学历硕士及以上5分,本科4分,大专
4、3分,大专以下1分第三章投资经历评估第十二条投资者投资经历包括商品期货交易经历与证券交易经历两个方面,评估分值上限分别为20分与10分,两项评分较高者为投资经历得分。第十三条开户经办人员应根据投资者的交易和风控等情况对其投资经历进行评分。一、商品交易经历评分标准1、交易记录三年内有商品期货成交记录12分三年内无成交记录0分2、风控记录有穿仓记录3分无穿仓记录且追加保证金记录大于10次的5分无穿仓记录且追加保证金记录低于10次的8分二、证券交易记录三年内有证券交易记录10分三年内无证券交易记录0分第十四条要求投资者提供近期加盖相关期货公司结算专用章的商品期货交易结算
5、单,作为商品期货交易经历证明。投资者在三年内商品期货成交记录必须至少10次。8第8页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评估实施办法第十五条投资者应当提供近期加盖相关证券营业部专用章的最近三年内股票对账单作为证券交易经历证明。第四章财务状况评估第十六条公司通过对投资者本人的金融类资产或者年收入等方面对其财务状况进行评估,分值上限为50分。第十七条投资者可以提供本人的年收入证明文件或者近一个月内的金融类资产证明文件作为财务状况证明。投资者同时提供上述两类证明文件的,公司应当在分别评分后,取其最高得分作为投资者财务状况评估得分,各项评分不得累加。第十八条投资者金融类资产包括银行存款、
6、股票、基金、期货权益及债券、黄金、理财产品(计划)等资产。第十九条投资者提供的银行存款证明应当为加盖中国境内银行业务章的本外币定、活期存款证明文件。第二十条投资者提供的股票、基金、期货权益证明应当为加盖证券营业部专用章的对账单、加盖基金公司专用章的基金份额证明、加盖期货公司结算专用章的交易结算单作为相关资产权益证明文件。第二十一条投资者提供的债券资产证明应当为加盖银行或者证券公司专用章的国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等证明文件。投资者提供的黄金资产证明应当为加盖银行业务章的纸黄金证明文件。投资者提供的理财产品(计划)资产证明应当为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机构
7、签署的相关协议或者由上述机构出具的资产证明文件。第二十二条投资者提供的本人年收入证明应当为税务机关出具的收入纳税证明、银行出具的工资流水单或者其他有效的收入证明。投资者提供的税务机关的收入纳税证明应当为税务登记部门出具的最近年度个人所得税纳税单。8第8页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评估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投资者提供的工资流水单应当为银行出具的最近连续三个月以上的代发工资银行卡入账单、代发工资活期存折流水等。第二十四条投资者提供的其他收入证明应当为当前就职单位人事部门或者劳资部门出具的加盖公章的收入证明文件。第二十五条对个人财务状况的评估标准:财务证明评分标准金融类资产30万
8、(含)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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