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管理办法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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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化工码头有限公司工伤管理办法近年来,随着公司生产经营规模逐渐扩大,劳动用工形式也呈现多样化,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的工伤管理,减少劳动用工风险,充分保证职工和公司利益,特制定公司工伤管理办法。一、职能划分公司安全质量部负责工伤管理职能。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承办工伤认定的申报、安排工伤职工就医,工伤证明出据、费用报销管理等工作;人力资源部负责工伤保险费的结算、缴纳、费率调整申报、工伤等级鉴定报审等,承办参保职工名册的报送及变动申报、会同工会、安全保障部等部门,参与工伤职工待遇的确定工作。二、工伤申报

2、和就医的主要程序(一)职工发生伤害事故3日内,安全保障部负责向参保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工伤认定,同时向工伤保险机构报送《重庆市工伤职工事故报告表》等资料。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工伤认定部门核发《工伤认定书》或《工伤证》。(二)工伤认定前的医疗就诊程序1、职工受到事故伤害后,应到工伤保险协议医院就诊,同时,由所在部门通知安全保障部进行协调和处理;2、伤情危急时,可到就近的医院抢救,待生命体征稳定后,按规定转往工伤保险协议医院治疗;53、特殊情况下不能转入协议医院的,安全保障部应在入院后5日内填写《重庆市

3、工伤医疗特殊情况申报表》,报送到工伤保险机构,由其协调处理。(三)工伤认定后的就医1、工伤认定后仍需继续治疗的工伤职工,应就近选择两家工伤保险协议医院作为工伤定点医院,并填写《重庆市工伤职工定点医院申报表》,报工伤保险机构存档;2、工伤职工在市外长期居住的,应选择一家当地工伤保险协议医院(无工伤保险医院的,可选择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作为定点医院,并填写《重庆市工伤职工异地定点医院申报表》,报工伤保险机构存档;3、工伤职工选择定点医院一年的,需要更改定点医院的,在每年一季度向工伤保险机构申报,重新填写《重

4、庆市工伤职工定点医院申请表》;4、工伤认定前,职工工伤治疗的门诊、住院费,以及工伤职工在市外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由职工本人先垫付。工伤认定后,于每月1-20日,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报销。工伤认定后,继续治疗工伤的门诊费用由工伤职工本人先行垫付。于每月1-20日,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报销。报销上述费用时,由本人或安全保障部填写《重庆市工伤保险医疗(康复)费审核结算表》,向工伤保险机构送审;5、工伤职工到工伤定点医院就诊,应携带出示《工伤证》、本人身份证;56、需要进行医疗、身体机能、心理、职业康复治疗的,本

5、人应填写《重庆市工伤职工康复治疗申报表》,医院提出建议,用人单位提出意见,报工伤保险机构批准后进行康复治疗;7、工伤旧伤复发需治疗的,由本人填写《重庆市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报表》,医院提出诊断意见,报工伤保险机构批准后进行治疗。8、2004年1月1日以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因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应向公司安全保障部提交旧伤复发治疗申请书并说明需要治疗的相关情况,经安全保障部确认需要治疗的,由职工到公司指定的工伤定点医院治疗,费用由职工自行垫付。治疗结束后,医疗费用由安全保障部按工伤治疗的规定进行审核、公司

6、主要领导签字后报销。9、工伤休假、康复治疗、旧伤复发治疗等严格按工伤保险规定执行。10、对发生伤害事故后未及时上报,造成工伤无法认定的,以及伤害事故发生一年以上未报告公司,在无法提供所受伤害属工伤的有效证据情况下,要求公司按工伤进行处理的,公司将不予受理,其后果由职工自行承担。三、工伤待遇(一)医疗费1、治疗工伤、医治职业病所需医疗费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5其它不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职工自行承担。2、工伤职工到签订

7、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应通过公司、工伤保险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3、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1、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由公司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2、经工伤保险办公室批准转往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三)护理费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由公司安全保障部牵头,人力资源部协助,对工伤职工是否需要护理及护理时间进行确认

8、,经确认需要护理的,按职工发生工伤所在年度长寿区最低工资标准折算日工资,由公司按相应的护理天数支付护理费。工伤职工护理费=(受工伤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21.75)×护理天数。(四)工伤停工留薪期及工伤停工留薪期内相关待遇1、工伤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限。52、职工因工负伤、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工伤停工留薪期内工资参照该职工在岗待遇计发,但不参与在岗职工各类奖励分配。3、职工停工留薪期的确定、伤残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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