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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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盐业集团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管理办法为了保障和逐步提高本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待遇,减少职工的后顾之忧。根据国务院、湖北省政府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以及《恩施盐业公司薪酬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确定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办法的实施有效期内与本企业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的在职职工。  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国家、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费用,个人储存与统筹互济相结合,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与激励在职人员积极性相结合的原则。  公司有为在职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义务;在职人员有为自身缴纳基

2、本养老保险费的义务。三、公司在职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终生不变。《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手册》记录在职人员的连续工龄和记入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帐户中的储存额,作为退休时计发养老金的依据。《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手册》统一由公司劳动人事部门保存管理,当在职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随同本人转移。四、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确定本着公平合理、均衡的原则,根据本企业承受能力,既要维护员工的切身利益,又要体现员工间的合理差距。(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工资基数为申报核定的上年度社平工资(州直)乘以公司确定的缴费工资系数,缴费工资基数随这两者的变

3、化而调整,每年核算后确定申报;(二)职工缴费工资系数按以下办法确定。1、工龄不满30年(含30年)的职工和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外的职工,根据职工工龄确定系数,工龄1年的系数为1.05,以后按照每增长1年工龄递增5%的原则确定。2、工龄30年(不含30年)以上的职工,缴费系数统一确定为3.0;3、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职工,缴费系数达不到3.0的,递增为3.0;4、根据所任职务不同增加缴费系数,具体如下:公司(局)经理(局长)、书记为0.3;副经理(副局长)、副书记、工会主席、经理(局长)助理为0.2;中层管理人员(基

4、层单位正、副职;机关部门正、副职)为0.1,助理不增加系数。5、根据社平工资的变化和公司承受能力,缴费工资基数将相应变化。(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工资基数超过上一年度当地社会月平均工资收入300%以上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五、基本养老保险费严格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比例进行缴纳,各单位不得随意减免职工个人应缴部分。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各单位和在职人员每月按当地经办机构规定的期限缴纳,不得逾期缴纳或者漏缴、少缴。  六、调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办理(一)由行政事业单位调入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按鄂劳社[2002]7

5、号文件执行;(二)调入本单位时,有欠缴保险费用记录的,调入职工应和原单位主动衔接,由原调出单位或个人补齐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后,再为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三)对于调入职工按其工龄和担任的职务确定缴费系数。七、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管理  (一)在职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人缴纳部分,由单位在其每月工资中代扣代缴。(二)各单位每年按公司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下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情况呈报表等相关资料上报公司劳动人事部门,经核定批准后方可到当地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手续,并按核定数额如数如期缴纳。     (三)

6、各单位每年将当地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养老保险费个人帐户缴纳清单以企务公开的形式向参保职工进行公开。八、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公司劳动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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