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机构编制,领导职数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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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林业局机构编制、领导职数管理暂行办法(林发[2005]2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林业局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管理,严肃工作纪律,建立科学的机构体系和精干高效的干部队伍,更好地适应林业发展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机构编制、领导职数管理应当遵循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服务林业中心工作,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分类指导、分级管理、动态监督。第三条在局党组的领导下,人事教育司负责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领导职数管理工作。第二章机构设置第四条机构的设置以职能的科学配置为基

2、础,做到职能明确、配置合理、精简高效。第五条 局机关司局机构按国务院和中央编办的批复设置。直属事业单位按中央编办的批复设置。严格控制新组建单位,5确因工作需要成立新单位的,由人事教育司在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经局党组批准后,报中央编办审批。第六条局机关司局和无人事管理权限的事业单位,处级内设机构的设立、调整等工作,由人事教育司审核后报分管业务局领导和分管人事局领导审批。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事业单位,内设机构设立的总数,由人事教育司审核后报分管业务局领导和分管人事局领导审批;在核定的内设机构总数范围内,经报分管业务

3、局领导同意后可对内设机构进行调整,调整情况应及时报局有关部门备案。第七条 处级内设机构应当综合设置,行政管理、后勤等非业务性机构应精简。每个内设机构编制数不得少于3人。第八条处级内设机构的设立、调整,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尽可能保持机构的相对稳定和工作的延续性。第九条申请设立、调整处级内设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一)设立、调整的申请报告;(二) 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设立、调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调整、变更后相关机构的名称、职能、编制数额、人员结构比例、领导职位、职数等。第三章人员编制第十条局机关司局公务员编制按国务院和中央

4、编办批复执行。直属事业单位编制数按中央编办批复执行。第十一条 局机关司局和5直属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核定的编制数录用和配备人员,不得突破。调录人员时应注意优化本单位人员知识结构、年龄结构以及管理人员与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第十二条 直属事业单位人员编制一般不得挤占或者挪用,确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的,由人事教育司会同有关单位研究后提出调整意见,报局党组批准。需要报中央编办审批的按相关规定办理。第四章领导职数第十三条局机关司局级领导职数按国务院和中央编办批复核定。直属事业单位行政领导职数按如下原则设置:(一)编制数在30人以下的单位

5、,行政领导职数一般为3名,其中,编制人数较少的单位,行政领导职数可缩减至2名;(二)编制数在30人及以上的单位,行政领导职数一般为4名,其中,编制人数特别多的单位,行政领导职数可增加至5名。第十四条设立党委(党组)且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事业单位,按中央组织部和国家机关党工委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党委(党组)领导职数1名。党政领导正职一肩挑的应当配备专职党委(党组)副书记。纪委书记可由党委副书记兼任,一般不设专职。第十五条重点林业工程管理办公室、赋予行政管理职能的总站和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可设置总工程师或总会计师职数1名。第十六条中

6、国林业科学研究院分党组设纪检组长职数1名。5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下属的各研究所(实验中心)司局级领导职数均为2名。第十七条内设机构处级领导职数按如下原则确定:(一)编制为3人的,领导职数为1名;(二)编制为4至7人的,领导职数为1正1副;(三)编制为8人及以上的,领导职数为1正2副。其中,编制数特别多的,领导职数可酌情增加,但总数不得超过编制数的25%。第十八条局机关司局和无人事管理权限的事业单位内设机构处级领导职数,由人事教育司审核后,报分管业务局领导和分管人事局领导审批。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事业单位核定、调整处级领导总职数

7、,由人事教育司审核后,报分管业务局领导和分管人事局领导审批;在核定的总职数内,各单位按规定对内设机构处级职数进行调整。第十九条非领导职数由人事教育司按有关规定审核后报分管业务局领导和分管人事局领导审批。 第五章纪律要求第二十条机构编制、领导职数管理工作要严格履行程序,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自行调整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5责令限期纠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一) 擅自增加或调整内设机构的;(二) 擅自超编制配备人员的;

8、(三) 擅自增加或变相增加领导干部职数的;(四)擅自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的。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人事教育司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二〇〇五年九月十三号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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