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队财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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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泸县国土资源局测绘队财务管理细则为加强资金管理,规范收支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一、财务管理体制测绘队的财务由县局统一管理,会计工作实行县级集中核算,根据测绘队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性质,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管理。二、收入管理为了进一步搞好测绘工作,测绘队要认真搞好优质服务,按照国家颁发的《收费许可证》规定及测绘合同,积极组织收入,保证测绘事业发展有足够的资金来源。所取得的收入要严格按规定及时缴入财政专户。三、支出管理(一)、人员经费:在编人员及聘用人员的工资、津补贴、社会保障等个人方面的支出,由县局财务部门按规定造表经测绘队长签字

2、报分管领导审批后直接支付。(二)、津贴、补助:在财务支出中,不得滥发奖金和福利。根据工作需要加班的,给予加班补助。其加班补助标准按照泸县国土资源局规定发放。其补助由队长签字,经县局财务部门审核报分管领导审批后发放。-4-(三)、公用经费:1、办公费:用于办公用的纸、笔、报刊等支出在800元以下的低值易耗品,由队办公室统一购买。票据由经办人、队长签字后报分管领导审批后报销。2、差旅费:差旅费报销按文件规定标准执行,干部职工发生的差旅费,由队长签字报分管领导审批后报销3、通讯费:干部职工使用的通讯费,按县政府规定的标准,凭票在年终统一由县局财务部门审核,报分管领导审

3、批后报销。4、接待费:本着节约、热情、周到的原则,在相关规定下,其发生的支出由经办人、队长签字,报分管领导审批后凭票报销。5、设备购置费:根据需要采购的设备单件价格或批量价值在800元以上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局办公室牵头、财务部门配合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统一组织采购;设备购置后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6、因工作需要而发生的租车费,其费用由经办人、队长签字报分管领导审批后报销,并附《车辆使用登记表》。7、其他费用支出:按实事求是的原则,发生的其他费用支出,由经办人、队长签字报分管领导审批后报销。(四)、支付的各项费用,每笔经济业务支出在2万元及其以上的

4、,除队长、分管局领导审批外,须报局长审批后-4-支付。(五)工会经费:由机关财务部门按规定提取比例,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支付工会财务。四、现金管理(一)、为保证资金安全,保障日常工作正常开展,实行备用金制度,备用金额为20000元,由现金出纳员负责管理,现金出纳员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保管现金和报销日常支出,并做好现金日记帐的登记工作,做到日清月结,并接受县局财务部门的监督检查。(二)、队内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的,应写书面申请,经队长、分管领导签字报局长审批后才能办理借款(其中:借款在1万元以上的应提前一天通知财务部门);在借款后七个工作日内应办理还款手续,其中出

5、差借款的,应于出差返回后三日内办理还款手续。五、票据管理(一)、测绘队使用的票据统一到县局财务部门领取。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定期与县局核对票据使用情况。(二)票据的使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使用。在实际工作中,领用人有违规使用票据、票据遗失、收入不入帐等违规行为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三)、做好票据保管工作,装订成册,妥善保管,每季度末接受县局财务部门的检查。-4-(四)、测绘队的会计档案由县局财务部门装订成册后,按有关档案管理规定保管。六附则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开始试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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