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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2]307)渝办发〔2012〕30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进一步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1月17日重庆市进一步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
2、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精神,加大金融创新力度,完善投融资体系,加快长江上游地区经济金融中心建设,进一步促进我市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股权投资类企业包括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主要对企业股权进行投资并为之提供增值服务的投资型企业。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受股权投资企业委托从事股权投资管理、咨询业务及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以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制企
3、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总监、投资总监、风险总监和公司章程约定的其他人员,以及合伙制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人员。合伙制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为法人或非法人机构的,则该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一并视为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市金融办作为我市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备案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对我市股权投资类企业实行备案及监督管理。本办法有关财税政策适用于在市备案管理部门备案的我市股权投资类企业。 第二章企业设立及业务开展 第五条股权投资类企业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有限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股权投
4、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字样,其经营范围可以表述为“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 第六条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只能以私募方式,向特定的具有风险识别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募集,不得通过在媒体(包括各类网站)发布公告、在社区张贴布告、向社会散发传单、向公众发送手机短信或通过举办研讨会、讲座及其他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包括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的柜台投放招募说明书等),直接或间接向不特定或非合格投资者进行推介。 第七条股权投资企业的所有投资者只能以合法的自有货币资金认缴出资。资本缴付
5、可以采取承诺制,即投资者在股权投资企业资本募集阶段签署认缴承诺书,在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实施阶段,根据股权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分期缴付出资。 第八条股权投资企业在运用资金时,应当依据股权投资企业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合理分散投资,降低投资风险。 股权投资企业不得为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股权投资企业对关联方的投资,其投资决策应当实行关联方回避制度,并在股权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及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协议中约定。 对关联方的认定标准,由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者根据有关法律
6、法规规定,在股权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及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协议中约定。 第九条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等法律文件,应当载明业绩激励机制、风险约束机制,并约定相关投资运作的决策程序。 第十条股权投资企业可以根据委托管理协议等法律文件的相关约定,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其受托管理机构运用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开展投资运作的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一条股权投资企业的资产应当委托独立的托管机构托管,但经所有投资者一致同意可以免于托管的除外。受托管理机构为外商独资或者中外合资的,应当由在境内具
7、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托管机构托管该股权投资企业的资产。 第十二条股权投资企业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受托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委托管理协议,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订和实施投资方案,并对所投资企业进行投资后管理; (二)参与制订所投资企业发展战略,为所投资企业提供增值服务; (三)定期或者不定期向股权投资企业披露股权投资企业经营运作等方面的信息,定期编制会计报表并向市备案管理部门及股权投资企业报告; (四)委托管理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股权投资企业的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公平对待其所管理的不同股权投资企业
8、的财产,不得利用股权投资企业财产为股权投资企业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对不同的股权投资企业应当设置不同的账户,实行分账管理。 第三章备案及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市备案管理部门在收到股权投资类企业设立的备案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其备案。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出具同意备案函;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应通知其补充资料或待具备条件后再申请备案。 第十五条股权投资类企业向市备案管理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备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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