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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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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北京市中小学生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北京市中小学生体育竞赛工作,保证各级各类竞赛的顺利进行,促进北京市中小学生体育运动的开展,并为北京市中小学生体育特长生管理工作提供有效依据,以及北京市中小学生体育特长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是根据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以下简称《等级标准》)、《北京市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各项目竞赛规则制定。第三条北京市学生体育竞赛活动的行政管理部门是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其对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主办或与北京市体育局联合主办的市级学生体
2、育竞赛活动负有管理、监督、协调的职责。第四条北京学生活动管理中心是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委派的市级体育竞赛第一承办单位。其他承办单位须经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报批后,方可履行承办单位的所有职责,并接受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的管理和监督。第五条由区县教育委员会主办或与区县体育局联合主办的区县级体育竞赛以及由市教委指定的专业机构承办的特定比赛也适用于本办法。第二章竞赛管理第六条北京市中小学生体育竞赛分为三类,即高中阶段能够为体育特长生办理体育竞赛成绩优胜证明的竞赛(以下简称高中优胜证明竞赛)(见附件1)、初中阶段为高级中等学校招收体育特长生推荐项目的竞赛(以下简称中招体育特长生竞赛)和普通群体性体育比赛
3、。第七条高中优胜证明竞赛和中招体育特长生竞赛12要符合以下赛事要求:1、承办单位必须按照国家体育总局《等级标准》及《实施细则》的规定承办比赛,比赛场地、器材、比赛项目、组别、奖项设置等要符合竞赛规则的要求和标准(具体规定详见附件2)。并且竞赛必须要具有一定的规模,可以通过区县选拔或者采取主客场制进行比赛。2、竞赛规程由承办单位以及裁判长按照各项目竞赛规则和主办单位的相关规定及国家体育总局《等级标准》的竞赛要求制定。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高中体育特长生体育竞赛成绩优胜证明审核工作的意见》(市教委【XX】号文),高中优胜证明竞赛(附件1)的竞赛规程须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进行审批,加盖北京市
4、教育委员会体美处处章。竞赛规程包括:竞赛的名称、时间、地点、组织机构、参加对象、报名办法、竞赛办法、录取名次和奖励、裁判员和仲裁委员会、注意事项、规程解释权等。第八条普通群体性体育比赛的开展要以吸引广大普通学生广泛参与为原则,达到丰富学生课余生活,增强学生体质健康的目的。第三章承办单位第九条北京学生活动管理中心和其他承办单位必须在上一年12月初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上报全年竞赛计划和竞赛规程(未列入计划内的竞赛不被列入高中优胜证明竞赛或中招体育特长生竞赛内)。竞赛计划及规程必须有明确的比赛时间及地点。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申请待批。竞赛计划和竞赛规程由北京学生活动管理中心
5、或其他承办单位制定并下发给各区县教委。由区县教育委员会主办或与区县体育局联合主办的区县级体育竞赛活动须在上一年12月初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上报全年体育竞赛计划,经审批后方可作为中招体育特长生竞赛。第十条承办单位有责任在赛前将竞赛计划上报北京市公安局文保处或承办单位所在地区公安治安部门备案,并应确保比赛赛场的安全。并按要求办理运动员比赛期间阶段性人身保险。第十一条12承办单位要严格按照北京市学生体育竞赛软件管理系统的要求制定各级别体育竞赛有关项目,包括竞赛报名表的格式、检录方式、比赛形式、成绩记录、录入等。第十二条赛后承办单位要在七个工作日内按照北京市学生体育竞赛软件管理系统的要求向市
6、教委提交比赛成绩,并及时上报赛会总结、竞赛信息及影像资料。高中优胜证明竞赛和中招体育特长生竞赛须上报秩序册、成绩册。第四章参赛单位第十三条参赛单位要遵守项目规则和竞赛规程,听从大赛组委会的统一安排,遵守大赛组委会的相关规定,出席领队会、协调会及总结表彰会。第十四条参赛运动员要依据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卡、身份证(或户口本)按照规定报名参赛。比赛中要发扬顽强拼搏、积极进取的精神,尊重对手、尊重裁判、尊重观众。第十五条对在各种体育竞赛中,违背体育道德,扰乱竞赛秩序的运动员或教练员,给予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者,按照《北京市中小学生体育竞赛违纪处罚规定(草案)》(附件4)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治安
7、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十六条在体育竞赛中严禁使用兴奋剂。查出使用兴奋剂的运动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兴奋剂条例》及《北京市中小学生体育竞赛违纪处罚规定(草案)》(附件4)取消其参赛资格、取消比赛成绩或禁赛,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兴奋剂条例》追究相关教练员、队医的责任。第五章裁判第十七条竞赛裁判长由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指派,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有权对裁判长进行调整和更换。竞赛裁判员由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与裁判长协商确定。裁判员的选派要符合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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