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体育竞赛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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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体育竞赛管理办法黄河捧土尚可塞,北风雨雪恨难裁。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众里寻他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采得百花成蜜后,为谁辛苦为谁甜。北京市体育竞赛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体育竞赛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73号  《北京市体育竞赛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6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王岐山  二〇〇六年六月十五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规范与安全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章 附则  第一

2、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体育竞赛的管理,促进体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体育竞赛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举办的本单位、本系统内部的体育竞赛,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体育竞赛应当遵循有益于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有利于体育事业发展的原则,依法文明举行。  第四条 体育竞赛管理实行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并逐步实行对体育竞赛的行业自律管理。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体育竞赛管

3、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体育竞赛的监督管理职责。  市和区、县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竞赛管理工作。  公安、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体育竞赛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举办体育竞赛,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赠等形式支持体育竞赛。  第二章 规范与安全  第七条 体育竞赛的安全管理实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  举办体育竞赛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主办者)应当对体育竞赛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体育竞赛有承办者的,主办者应当与承办者签定安全协

4、议,明确安全责任。承办者应当按照安全协议规定的职责,与主办者共同落实安全工作。  第八条 举办体育竞赛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主办者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体育竞赛规程、组织实施方案;  (三)配备的组织机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与体育竞赛规模、内容相适应;  (四)有与体育竞赛规模相适应的经费;  (五)场所、设施、器材与体育竞赛规模、内容相适应。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举办体育竞赛: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之一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影响国事、外交、军事或者

5、其他重大活动的;  (四)严重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的。  第十条 主办者举办游泳、卡丁车、蹦极、攀岩、轮滑、滑雪、滑冰、射击、射箭、潜水、漂流、滑翔伞、热气球、动力滑翔伞等国家实行强制性体育服务标准和其他需要实行强制性体育服务标准的体育竞赛,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体育服务标准。  对国家未制定体育服务标准的体育竞赛项目,市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市的体育服务标准。  第十一条 体育竞赛的场地、器材、设施应当符合体育竞赛规则的要求和标准,保证体育竞赛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 主办者不得转让体育竞赛举办权。  第十

6、三条 主办者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核准的安全容量印制、发放、出售票证。  第十四条 主办者在体育竞赛举办期间,应当落实安全措施,配备足够的安全工作人员维持现场秩序。在人员相对聚集时,主办者应当采取控制和疏散措施,确保参加活动的人数在安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  第十五条 本市提倡主办者投保与体育竞赛安全有关的险种。  第十六条 参赛者参加国家实行强制性体育服务标准和其他对身体有特殊要求的体育竞赛前,主办者应当告知其到相应的医疗机构进行身体检查和咨询。  第十七条 参加体育竞赛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

7、二)遵守体育竞赛现场的管理制度;  (三)自觉接受安全检查,服从管理;  (四)不得影响体育竞赛正常秩序、妨碍公共安全;  (五)遵守社会公德。  第十八条 参加体育竞赛的裁判员、教练员和运动员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对体育竞赛的规定,遵守体育道德;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第十九条 举办体育竞赛,主办者应当选聘经体育行政部门依法注册的裁判员,不得委派未经体育行政部门依法注册的人员担任裁判工作。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本市对体育竞赛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申请举办体育竞赛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8、举办体育竞赛需要办理治安、消防、卫生、工商等行政许可的,主办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举办下列体育竞赛,由市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体育竞赛;  (二)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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