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轮胎理赔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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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汽车轮胎理赔工作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为维护轮胎制造方、销售方和使用方的合法权益,协调和处理三者之间在轮胎理赔活动中的关系,进一步完善轮胎技术服务工作,规范轮胎市场,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轮胎生产企业制造、销售和使用的轮胎。第三条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3.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有关汽车轮胎方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9743-1997《轿车轮胎》GB9744-1997《载重汽车轮胎》GB7036。1-1

2、997《充气轮胎内胎》(第一部分汽车内胎)GB9766-88《轮胎使用与保养规程》等。4.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化学工业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  HG/T2177-1998《轮胎外观质量》5.企业标准:暂无国家标准的,执行企业标准。第四条,理赔范围1.轮胎制造方必须持有生产许可证的,(国家未实行生产许可证的,如工程机械轮胎,农业轮、林业轮胎、沙漠轮胎等除外)。销售的轮胎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使用方在购买后发现有不符合上述标准的轮胎可以理赔。2.按国家规定条件正常使用的,从轮胎售出之日起一年内,

3、胎面花纹磨损深度未超过原新胎设计花纹深度50%的,因制造质量问题而引起早期损坏的轮胎可以理赠。3.对轮胎外观质量问题(国家标准允许的除外),在不影响产品使用价值,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前提下,制造方(或销售方)可与使用方协调解决。第五条不理赔范围1.不按国家规定条件正常使用的,因使用不当而引起早期磨损的轮胎不能理陪。2.胎面花纹磨损深度超过原新胎设计花纹50%的属使用后期的轮胎不能理陪。3.按非正品等级销售的轮胎不能理陪。4.翻新轮胎不能理陪。5.伪造质量缺陷、标识、层次的轮胎不能理陪。6.使用方修补过的(包括修补部

4、位和缺陷部位有因果关系的)轮胎不能理陪。第六条下列情况属制造质量问题1.外胎1).因各部位粘合不牢引起的冠空、肩空、肩泡、侧空、侧泡、脱接头、脱层。2).因轮圈钢丝松散、露铜、与橡胶粘合不牢、或两胎圈严重错位,引起的趾口空、趾口爆。3).因帘线排列稀开,充气后引起的肩鼓、侧鼓。4).因缺胶引起的胎侧裂口、胎里帘线外露。5).因设计、配方、工艺等原因,引起的冠露丝、胎面胶起层、花纹园角、花纹沟基部周向开裂、  趾口裂。6)胎内有杂质。2、内胎1)新内胎有砂眼慢漏气。2)接头脱开、打折。3)气门嘴胶垫和内胎胎身脱开。3、

5、垫带1)气泡、杂质或缺胶,缺陷部位超标的。2)厚薄不均3)欠硫。第七条下列情况属使用不当问题:1、存放不当1)与油类、易燃品、化学腐蚀品混放,造成轮胎发粘软化。2)长期露天堆放、阳光直射、雨淋,引起轮胎老化。3)堆放不当引起轮胎变形。2、装配不当1)轮胎装卸时叉车使用不当,叉坏轮胎胎圈或胎体。2)轮胎安装时,用强力硬撬造成胎圈变形、损坏。3)轮胎和轮装配不当,或轮变形,锈蚀造成磨趾口、烧趾口4)锁环弹出或弯曲变形造成割趾口。5)内胎气门嘴受外力引起弯曲变形。3、充气不当1)气压过低,使轮胎变形大,胎温急剧升高,胎体变

6、软,强度下降,造成胎面异常磨损,胎里帘  线松散、断裂、冠空、肩空、肩裂、肩泡、脱层或胎体碾坏。2)气压过高,使轮胎帘线受力增大,抗屈挠性能下降,造成磨冠、冠爆、胎面异常磨损。3)气压高低不一、并装轮胎一条气压高,一条气压低,造成单胎超载损坏。4、超载和负荷不均1)轮胎超载,造成胎面异常磨损,胎冠或胎侧爆破,肩空、胎里帘线松散、断裂,趾口爆、趾口折  断。2)负荷不均,造成胎面磨损不均。5、使用和保养不当1)车况不良(如车辆前束角、外倾角之间调整不当等)引起的轮胎侧磨、不规格的磨损或随之发生  的轮胎损伤。2)轮胎未

7、定期换位,轴距偏差过大,造成胎面异常磨损。3)斜交结构轮胎和子午线结构轮胎混装,造成轮胎损坏。4)各种轮胎均有时速的限制,超速行驶造成轮胎损坏。5)因驾驶不当,使轮胎撞击其它物体,造成各种冠爆、冠刺穿、肩爆、侧爆、花纹沟裂。6)在甲、乙、丙级以外的路面,如便道、矿区等路面条件差的地方使用,造成轮胎冠啃坏、冠划  伤、冠刺伤、花纹沟局部开裂、肩外伤或侧外伤。第八条承担责任1、对轮胎早期损坏的原因,要具体情况做具体分析,如属制造质量问题的则由制造方承担责任。   如属使用不当问题的则由使用方承担责任、如属双方都有问题的,

8、则应根据鉴定结果。各自承   担相应的责任。2、因制造质量引起的轮胎早期损坏,并由此造成人身、财产损坏的,使用方有权向制造方(或销   售方)要求赔偿。3、因使用不当引起轮胎早期损坏,并由此造成人身、财产的,制造方(或销售方)不承担责任,   有权拒绝使用方的赔偿要求。第九条理赔标准1、使用方在购买轮胎后未使用前发现有质量问题的即可调换新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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