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提取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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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洛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规范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应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第三条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是本市行政区域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管理中心下设分支机构根据授权负责承办所在区域的提取业务。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应当遵循依法办理的原则,实行提取人申请,单位审核,管理中心审批制度。第二章提取范围

2、第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五)出境定居的;(六)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的;(七)偿还购房贷款本县的;(八)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的;(九)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条职工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七)、(八)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

3、储余额。第七条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其法定继承厂或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第八条职工及配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提取条件且未偿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第三章提取凭证第九条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应当出示身份证明,需根据不同情形分别提供下列有效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一)购买公有住房、二手房、集资建房的,提供有效付款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二)购买商品房的,提供《商品房购销合同》、有效付款凭证;(三)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提

4、供《经济适用用住房购销合同》、有效付款凭证;(四)建造自住房的,提供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翻建、大修自住房的,提供规划行政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五)退休的,提供退休证;(六)职工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七)职工调离本市的,提供户口迁移证明;(八)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刑,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裁定书及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九)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医院证明或劳动能力鉴定证明以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十)与所在单位

5、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提供未就业证明;(十一)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证明;(十二)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贷款合同;(十三)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保障范围的职工,提供《洛阳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支付房租证明。第四章提取额度第十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不足的,可以提取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但需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并提供被提取人的身份证明。第十一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一)项规定提取本人及配偶

6、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的职工,只能提取购房合同或协议签定当月之前(含当月)或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被批准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户公积金存储金额,且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但必须在合法有效证明签发之日起一年之内办理提取手续,逾期不予办理。第十二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的本息余额并注销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房。第十三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七)项规定的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按月偿还贷款的,合计不得超过已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

7、提前偿还贷款的,合计不得超过未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第十四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八)项规定的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合计不得超过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期间已支付的房租。第五章提取程序第十五条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按下列程序办理:(一)提取人提出使用住房公积金申请,所在单位应予以审核,单位财务部门出具《洛阳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并加盖管理中心预留财务印鉴;(二)单位财务人员或提取人持《洛阳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及相应提取凭证到管理中心办理审批、提取手续。第十六条管理中心接到职工的提取申请和单位审核的提取凭证,

8、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做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单位或提取人,不准予提取的应告知原因。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提取人或单位经办人员提供虚假材料套取或骗取住房公积金的,除追回所领款项外,对当事人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罚。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事项:第一类购建一、购买商品房提交材料:1、《洛阳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中心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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