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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发布《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的通知【时间:2007年04月26日】 【来源:期货监管部】 【字号:大 中 小】 证监发[2007]56号各证券公司,各期货公司: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会制定了《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2、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四月二十日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
3、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活动,防范和隔离风险,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以下简称介绍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期货公司委托,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并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 证券公司从事介绍业务,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介绍业务资格,审慎经营,并对通过其营业部开展的介绍业务实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公
4、司的介绍业务活动实行监督管理。 相关自律性组织依法对介绍业务活动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资格条件与业务范围 第五条 证券公司申请介绍业务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日前6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 (二)已按规定建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三)全资拥有或者控股一家期货公司,或者与一家期货公司被同一机构控制,且该期货公司具有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的会员资格、申请日前2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的标准; (四)配备必要的业务人员,公司总部至少有5名、拟开展介绍业务的营业部至少有2名具有期货从业人员
5、资格的业务人员; (五)已按规定建立健全与介绍业务相关的业务规则、内部控制、风险隔离及合规检查等制度; (六)具有满足业务需要的技术系统; (七)中国证监会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所称风险控制指标标准是指: (一) 净资本不低于12亿元; (二) 流动资产余额不低于流动负债余额(不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客户委托管理资金)的150%; (三) 对外担保及其他形式的或有负债之和不高于净资产的10%,但因证券公司发债提供的反担保除外; (四) 净资本不低于净资产的70%。 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
6、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前款标准进行调整。 第七条 证券公司申请介绍业务,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介绍业务资格申请书; (二)董事会关于从事介绍业务的决议,公司章程规定该决议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做出的,应提供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净资本等指标的计算表及相关说明; (四)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独立存管制度实施情况说明及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文本; (五)分管介绍业务的有关负责人简历,相关业务人员简历、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明; (六)关于介绍业务的业务规则、内部控制、风险隔离和合规检查等制度文本; (七)关于技术系统准备情况的说明; (八)全资拥
7、有或者控股期货公司,或者与期货公司被同一机构控制的情况说明,该期货公司在申请日前2个月月末的风险监管报表; (九)与期货公司拟签订的介绍业务委托协议文本。 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九条 证券公司受期货公司委托从事介绍业务,应当提供下列服务: (一) 协助办理开户手续; (二) 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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