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政策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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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利部政策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水利部颁布时间2010-11-12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计划编制第四章项目管理第五章项目验收第六章成果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政策研究项目管理工作,提高研究成果质量和经费使用效率,充分发挥政策研究成果对水利发展和改革的支撑作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列入水利政策研究与制度建设项目规划(以下简称政研项目规划),并由财政预算安排经费的水利政策研究和制度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政研项目)。其中,重大课题研究项目管理按照《水利重大课题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执行。第三条政策研究应该遵循以下原则:(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二)

2、统筹规划、突出重点;(三)联系实际、重在应用;(四)注重前瞻性和创新性。第四条政策法规司负责水利政策研究和制度建设管理工作,财务司负责水利政策研究和制度建设经费管理工作。各司局和流域管理机构是相关政研项目的主持单位,负责研究工作的业务指导。提出政研项目的司局、流域管理机构和其他直属单位为政研项目的执行单位,负责政研项目的实施。第五条水利部建立政策研究项目专家库,对项目立项、大纲审查、成果评审和验收提供技术支持。参加咨询、评审和验收的专家,从专家库中通过指定和随机抽取相结合的方式产生。第二章规划计划编制第六条建立政研项目规划管理制度。政策法规司和财务司按照职责分工组织

3、有关司局和单位编制政研项目相关规划。政研项目规划的编制应当围绕水利发展和改革的现实需要、发展趋势及中长期任务,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合理安排政研项目。第七条各司局、流域管理机构和其他直属单位根据管理工作需要,适时提出政研项目建议,报政策法规司、财务司,作为政研项目规划编制的基本依据。政研项目建议应当包括政研项目名称、主要内容、申请单位、承担单位或承担单位确定方式、实施年限和年度、经费需求、预期成果等。第八条根据政研项目规划和水利年度工作重点,政策法规司会同办公厅、财务司等有关司局和单位,在每年5月份提出下一年度的政研项目年度计划,报部审定后实施。年度政研项目经费安排以

4、部门预算批复为准。第三章项目委托第九条政研项目可由执行单位自行承担,也可由通过定向委托和公开选择确定的单位承担。定向委托是指执行单位直接委托有关单位承担研究工作。公开选择是指面向社会选择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承担研究工作。按国家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必须公开选择承担单位的政研项目,不适用定向委托方式。公开选择的政研项目信息应当提前一个月在水利部网站等信息平台向社会发布。第十条通过定向委托和公开选择确定的承担单位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完成研究任务的专业技术力量和物质条件,有承担政策研究课题的相关经验。第十一条采取公开选择方式确定政研项目承担单位的,由政策法规司会同有关司局和

5、单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发布政策研究项目申报指南;(二)受理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三)审查申报单位的资格;(四)组织专家评议申报单位材料,并推荐承担单位;(五)审核确定承担单位;(六)公布承担单位名单。按照规定应当进行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通过定向委托和公开选择确定承担单位的,执行单位应当与承担单位签订委托合同,明确课题研究的任务、工作要求、完成时间、委托经费额度等。第四章项目管理第十三条执行单位应当将政研项目研究工作列入本单位的工作计划,加强管理,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政研项目顺利实施。第十四条承担单位应当成立政研项目课题组,编制政研

6、项目工作大纲,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组织落实政研项目管理制度,确定技术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并对工作进度、成果质量和经费支出负责。第十五条执行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工作大纲进行审查。执行单位自行承担研究的,由相关主持单位组织工作大纲审查。第十六条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水利部预算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切实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转移、挪用和随意调整。政研项目经费应当主要用于考察调研、业务组织、外部协作和人工费支出等。第十七条建立中期检查制度。承担单位应当向执行单位提交中间成果及进展情况报告,执行单位组织专家对中间成果及进展情况进行检查,提出指导意见,并负责跟踪督办

7、。执行单位自行承担研究的,由相关主持单位组织对中间成果和进度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第十八条政研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承担单位应当向政策法规司和财务司提交延期申请,说明延期的理由,经同意后方可延期,并按照财政拨款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项目验收第十九条政研项目完成后,应当按照财政预算项目验收的有关规定,由执行单位组织验收,执行单位自行承担研究的,由主持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前,验收组织单位应当报政策法规司、财务司。政研项目验收包括财务验收。对投资较大的政研项目,财务验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验收采取专家评审会议的方式进行。第二十条验收未通过的,承担单位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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