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39987012
大小:27.5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9-07-16
《榆林市煤炭公路运销管理暂行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榆政发〔2007〕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榆林市煤炭公路运销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一月四日榆林市煤炭公路运销管理暂行办法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职 责 第三章 票证管理 第四章 收费管理 第五章 稽查监督 第六章 罚 则 第七章 附 则第一章
2、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煤炭生产销售市场管理,维护煤炭产业整体利益,增强煤炭工业发展后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的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煤炭运销管理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运销市场规范化管理,遏制煤矿超能力生产,节约能源,堵塞税费流失,鼓励公平竞争,为原煤及煤产品经营企业创造良好的运销环境。 第三条 各县区煤炭计量站负责对过往运煤车辆实施计量,市政府授权由榆林市煤炭运销管理站统一一次性收取批准的煤炭计量费,各县区煤炭计量站不得重复收取煤炭计量费。第四条 在榆林市境内,从事原煤及煤产品
3、经营销售企业的出入境煤(煤产品)、上站煤(煤产品)、及其它工业用煤和县区境内民用煤适用于本办法。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市煤炭运销管理站在市煤炭局的领导下,负责全市境内原煤及煤产品运销的监督管理和检查;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各产煤县区煤炭运销管理站、煤炭销售服务站(票据中心)和计量站的工作;负责规划建设煤炭计量站点;负责拟订煤炭运销有关制度和办法;负责入境煤炭、煤产品的准入管理;负责对各产煤县区煤炭运销管理站、煤炭销售服务站(票据中心)和计量站负责人的考评、考核,县区各站负责人的选拔、任用、调配,必须征得市煤炭局、市煤炭运销管理站的同意。 第三章 票证
4、管理 第六条 市财政局要加强票据的使用和管理,全市境内所有从事煤炭及煤产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必须统一使用由榆林市财政局监制发行的、加盖榆林市煤炭运输管理站票证专用章、分县区标识的《榆林市煤炭销售计量专用票》和《榆林市机制兰炭销售计量专用票》;统一实行IC卡和煤炭销售计量专用票双重管理,票卡内容数据一致,一车一卡一票。所有票据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和注册登记,市煤管站具体负责领购和发放。 上述票据统一发行后,各县区原使用的所有原煤及煤产品销售计量票据一律作废,由县区煤炭运销管理站、煤炭销售服务站和计量站分别将原煤及煤产品销售计量票据限时交回财政部门并办理票据注销手续,由财政部门
5、统一销毁,同时取消县区煤炭计量费收入专户。 第七条 《榆林市煤炭销售计量专用票》和《榆林市机制兰炭销售计量专用票》一式六联,第一联为企业存根联,用于企业内部记账、结算使用;第二联为规费结算联,用于企业缴纳规费和结算使用;第三联为计量稽核联,用于稽查、计量使用,交各计量站;第四联为购货单位购货凭证联,交购货单位保管;第五联随销售计量统计表按月报送交市财政局收费中心备查;第六联交市煤炭运销管理站。 第八条 各用票企业领取煤票时,需持《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炭经营资格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机制兰炭厂持有市煤炭局批复的准入文件,经市煤炭运销管理站进行资格审查后,取得
6、《煤票领用簿》,供票单位方可供应煤票。 第九条 市煤炭运销管理站对原煤及煤产品销售量实行统一管理,按照市煤炭局核定的数量供应煤炭销售计量票据。 第十条 市煤炭运销管理站将煤炭销售票分发到各县区煤炭局,各县区煤炭局再分配到县区煤炭服务站(票据中心),然后由煤炭服务站(票据中心)按市煤炭局核定产能计划分配到各企业,各用票企业凭《煤票领用簿》在县区煤炭服务站(票据中心)领取煤炭销售票和IC管理卡。卡票不得转让、转借。 第十一条 用票企业在票据用完后,要将《榆林市煤炭销售计量专用票》或《榆林市机制兰炭销售计量专用票》第二联规费结算联和第五联财政统计联交回各县区煤炭服务站(票
7、据中心),市煤炭运销管理站派驻人员按企业交回的第二联规费结算联收取煤炭计量费并直接纳入市财政专户。运煤车辆通过煤炭计量站点时,由工作人员进行复磅计量和刷卡验票,并将第三联计量稽核联和第六联交煤炭计量站。 第十二条 市煤炭运销管理站财务结算根据收回的第五联、第六联进行财务月度结算和统计。 第十三条 市、县煤炭运销管理站在收取超吨位部分补缴规费时,统一使用《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第四章 收费管理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市煤炭局要加强规费收缴的监督,煤炭生产经营企业销售煤炭及煤产品,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