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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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桂林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  市政〔2006〕41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桂林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  二OO六年七月六日  桂林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户外广告的设置,加强户外广告的管理,提高城市容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2、本方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桂林市城市规划区内(包括机场路、桂阳公路、桂磨公路和漓江码头)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下列利用室外传媒所发布的经营性或公益性广告:  (一)利用公共场所、自有场地或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设置或张挂的广告牌、广告张贴栏、条幅广告、标志牌、标语牌、路名牌、店名牌、电子显示牌(屏)、牌匾、灯箱、霓虹灯、橱窗等。  (二)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各种水上飘浮物、空中飘悬物、充气物等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其他形式的户外广告。  第四条桂林市规划区内大型户外广告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桂林市城市总体规划》依法组织编制,

3、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在进行城市道路改造、街区建设和新建建筑时,应当将户外广告和公共广告栏的设置列入规划方案。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大型户外广告规划对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进行建设工程规划定点和技术标准审批;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户外广告的市容审查和日常管理;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户外广告的登记和内容审核;市园林、市政、交通、公安、消防、安全监督、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户外广告设置的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安全牢固、不碍观瞻、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的原则。  (一)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符

4、合城市规划的要求,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安装,应当符合行业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  (二)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符合景观容貌标准的规定,其设计风格、造型、高度、色调、数量、体量、形式、位置、朝向、材质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满足城市总体规划对其设置区域的风貌要求,确保城市风貌的整体美观,因陈旧、玷污、破损等影响市容市貌时,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三)广告内容应真实、合法、健康,符合《广告法》的规定。  (四)广告用字应规范、准确,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使用的字母、符号、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五)大型户外广告临时空置期间应当无偿发布公益广告。  (六)利用空中飞行物、

5、充气物等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必须保持平整、不缠绕、不变形下垂。  (七)利用公共汽车等发布的车身广告,不得影响车辆原有的采光和通风,影响乘坐和行车安全。  (八)临街店铺介绍商品及服务的活动广告要求制式美观、档质高雅,不得超门槛或占道摆放。  (九)市区内禁止张挂布幅广告。除全市性大型活动经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设置跨街公益性横幅标语外,其他活动不得设置。  (十)在店面张贴招聘、出租、转让、价格、服务内容等告示,只能在室内张贴,要求纸张平整、书写规范,及时更新或清除。凡在户外张贴信息广告、告示等,必须张贴在统一设置的张贴栏内。禁止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上乱涂写、乱张贴。市

6、容管理部门负责对污染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为依法查处并责令清除。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或影响使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的;影响城市交通、消防安全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服务功能,损害园林绿化的;  (三)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四)未经单位或居民同意妨碍其生产或生活,影响采光、通风、通透等正常功能的;  (五)电力、燃气和通讯线路等安全距离以内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七条户外广告设置者对户外广告设施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加强维护,保证其牢固安全;遇大风等恶

7、劣天气,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设置期间设置人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每年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并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安全检测报告;对安全检测不合格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立即整修或者拆除。  户外广告设施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设置人应当予以更新。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的监督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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