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经理事业经营全权委托期货交易业务操作办法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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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七日第三屆理監事第十六次聯席會通過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台財證七字第O九二O一一五OO三號函准予備查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台北市期貨商業同業公會(92)期商會字第O九二OOOO四O八條函公告台北市期貨商業同業公會期貨經理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操作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本辦法依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以下簡稱管理規則)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第二條期貨經理事業(以下簡稱受任人)經營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應依期貨交易法令、本辦法與本公會章則、自律公約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第二章業務推

2、廣與招攬第三條受任人為推展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得從事業務推廣與招攬,凡與潛在客戶或已簽訂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之委任人當面洽談,或以電話、電報、傳真、其他電子通訊及各種書面方式聯繫,或以文字、圖畫或口頭所為之宣傳或在報章、雜誌、廣播電台、電視、電傳系統或其他大眾傳播媒體製作之廣告等方式推廣或招攬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之行為均屬之。第四條受任人從事全權委託期貨交易之業務推廣與招攬活動,不得有下列情事:一、對期貨交易性質內容為不實陳述或強調獲利而未同時說明相對之風險。二、內容涉及現貨市場或期貨市場之交易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三、隱匿重要事實,有誤

3、導公眾之虞。四、對所提供期貨交易服務之績效,以不實之資料或僅使用對其有利之資料作誇大之宣傳。五、使用圖表、公式、電腦軟體或其他期貨技術分析工具為宣傳時,未顯著說明其功能限制。六、為保證獲利或負擔損失之表示。七、引用各種推薦書、感謝函、過去績效或其他易使人認為確可獲利之類似文字或表示。八、藉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期會)核准經營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作為證實申請事項或保證全權委託交易資產價值之宣傳。九、使人誤信能保證委託本金之安全或保證獲利者。十、提供贈品或以其他利益為不正當之推廣或招攬。十一、以過去之操作績效作誇大之宣傳或對

4、同業為攻訐之廣告。第五條-28-11-受任人為全權委託期貨交易之業務推廣與招攬活動而製作之有關資料,於對外使用前,應先經內部適當審核,確定內容並無不當或不實陳述及違法情事;其中有關宣傳資料及廣告物之形式、內容、製作及傳播等相關事項,應依本公會之管理辦法辦理。第六條受任人於從事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推廣與招攬活動時,就其製作之簡介或說明之內容,涉及服務項目、資格條件、經理績效或其負責人、業務員與其他從業人員之資歷等基本資料,應提示正確及完整資訊供客戶參考。第三章契約簽訂與帳戶開立第七條受任人應訂定經營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之作業程序,其內容應包

5、括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之簽訂、帳戶之開立、期貨交易之執行、保證金與權利金之收付、結算交割之方式、逾越法令或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所定限制範圍之交易(以下簡稱越權交易)之處理、審查申請案件之流程及不同部門或人員之負責事項等,並於實際執行時,確實按步驟操作。第八條受任人受理委任人申請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時,應請委任人填寫全權委託期貨交易申請書(範本如附件一、二)及委任人資料表(範本如附件三、四),並請委任人於簽訂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委任人為自然人者,應持身分證明文件辦理並簽名或蓋章。二、委任人委由代理人代辦

6、申請手續者,由代理人持委任人與該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委任人親自簽名或蓋章之委託書代為辦理。三、委任人為法人或其他機構者,應由被授權人檢具委任人出具之授權書、被授權人身分證明文件與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及法人登記證明文件,申請辦理。前項各款身分及登記證明文件,受任人應留存影本,並加蓋「經核確由本人或被授權人親自申請且與原本無誤」字樣戳記,與授權書正本併存。如委任人之申請,應先經其他相關主管機關核准者,應於簽訂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前,檢附該核准函。第九條受任人發現委任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拒絕簽訂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一、年齡未滿二十歲者。

7、二、受破產之宣告未經復權者。三、受禁治產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四、法人委託開戶未能提出該法人授權開戶之證明書者。五、證期會、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及本公會之職員及聘僱人員。六、曾因違背期貨交易契約或證券交易契約未滿三年或雖滿三年但未結案者。七、曾經違反期貨交易管理法令或證券交易管理法令,經司法機關有罪之刑事判決確定未滿五年;或經證期會通知停止買賣證券或期貨,其期限未滿五年者。八、受任人之負責人、業務員及其他從業人員。九、期貨自營商未經證期會許可者。第十條-28-11-受任人與委任人簽訂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前,應有七日以上之期間,供委任人審閱

8、全部條款內容,並就委任人應填寫之委任人資料表內容,指派登記合格之業務員與委任人充分討論,瞭解委任人之資力、投資經驗、目的需求及交易法令限制等,並提供期貨交易風險預告書、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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