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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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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望江县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促进我县民办学前教育的健康发展,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安徽省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规章,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财政性经费单独或联合举办的,面向社会招收学龄前儿童,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举办的民办幼儿园,均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民办幼儿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我县对民办幼儿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2、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四条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学区管理、中心学校负责,县局全面统筹的原则。第五条县教育局既负责全县民办幼儿教育工作的统筹协调、宏观管理和指导督察,也负责县城城区民办幼儿园的日常管理。民管办牵头实施民办幼儿园的资质审核,负责核发办园许可证;基教股负责民办幼儿园的业务管理和指导;人事股负责民办幼儿园师资队伍的管理;教研室负责民办幼儿园的业务指导和教研工作;安全办负责民办幼儿园的安全管理。第六条中心学校的主要职责是:贯彻实施国家相关的政策和规定,具体负责辖区内民办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和布局规划,对民办幼儿园实施日常管理、业务指导和工作考核。第三章举办条件和审批程序第七条举办民办幼儿
3、园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幼儿园的设置符合本辖区的幼儿教育发展规划,原则上在同一集镇不能超过两所,同一行政村、街道只能办一所。(二)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周围无污染源和安全隐患。(三)有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的办学宗旨;有规范的园名(不得使用带有宗教色彩和迷信含义的字词,不得冠以“国际”、“中国”、“中华”等字样。冠以“双语”、“艺术”等字样的需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四)硬件条件:1、幼儿园占地面积,农村不少于1500m2,且生均不少于8m2;城区不少于1300m2,且生均不少于6m2。2、园舍要求。确保每班一间幼儿活动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2平方米
4、;有与幼儿园相适应的幼儿休息室、办公室、厨房和其它辅助用房。建筑要求坚固,采光、通风条件好。3、有供幼儿洗手的流动水源、设备和适应幼儿使用的厕所。4、有符合标准、安全的桌椅,并做到一人一位,有幼儿在园休息的安全睡床。5、有电子琴、录音机、电视机等进行教育活动的基本设备。6、有1-2件大型游戏设备和生均2件以上的各种小型玩具(包括桌面玩具和自制玩具)。7、有供幼儿阅读的图书,人均4册以上。(五)有合法的幼儿园组织章程、组织机构,有符合国家要求的教职工队伍。(六)举办者如是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如是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八条申办民办幼儿园,应向县教育局提供下列材
5、料:(一)幼儿园申办报告(乡镇的要有中心学校的初审意见);(二)规范的幼儿园名称和首届幼儿园决策机构人员名单;(三)举办者及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和健康证明;(四)拟聘任职工的身份、学历、资格、健康状况等证明;(五)拟办园资产的有效证明(房产、资产的相关票据复印件);(六)拟办园的章程草案和发展规划;(七)拟办园的平面图、功能室分布图,设施、设备计划配置情况说明以及村或社区出具的场所使用权证明;(八)公安消防部门提供的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九)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第九条民办幼儿园的审批程序:(一)民办幼儿园的审批由县教育局负责。县城城区的举办者直接向县教育局
6、民管办提出申请,同时提供本办法第八条要求的有关材料。城区以外的举办者先向辖区中心学校提出申请并同时提供本办法第八条要求的有关材料,经中心学校签署初审意见后报县教育局民管办。(二)县教育局民管办负责受理举办者的申请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牵头组织考察组对幼儿园进行实地考察,并形成书面报告提请局长办公会研究,根据学区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布局及申办者的条件,决定是否同意筹设或正式设立。(三)民办幼儿园的审批情况由民管办负责及时告知基教、人事、教研、安全等有关股室,以便及时对新批民办园实施相关管理和指导。(四)民办幼儿园凭教育行政部门的批文,到民政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到
7、公安部门刻制印章,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第十条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已经开办但未履行申报审批手续的,由教育部门责令举办者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限期补办相关手续。对不符合办园条件的,教育行政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下发停办通知书。对拒不执行教育行政部门处罚决定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会同公安、卫生、物价等有关部门联合执法。非法办园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非法举办者承担,其招收的幼儿,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监督非法办学者妥善安置。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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